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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事证据立法开始实质性地吸取自由心证制度的大背景下,如何保证法官既有必要的自由度、又能规范、谨慎地进行心证,应该是这种转变中最重要的内容。经验法则,被中外学者广泛认为是法官进行自由心证的必要依据,是自由心证理论中的核心内容。但从国内现有的关于经验法则的文章看,往往更多的是在论述其他主题时对国外经验法则理论的只字片言的引述,集中对经验法则进行研究的文章还甚少,这种状况导致我们对经验法则往往停留在笼统认识的层面上,对经验法则的基本内容及其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缺乏相对系统、明确、一致的认识。 本文从历史与现有成果出发,考察了经验法则与自由心证的关系渊源及其现有的基本理论范畴,同时在把民事诉讼整个过程作为一个认识活动的基础上,将民事诉讼解构成客观因素层面和主观因素层面,在这两个层面的互动中论证了经验法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内涵、外延、特性、适用的主体、范围及具体过程,同时在这些适用中考察经验法则与民事诉讼相关理论(如事实推定、举证责任的转换、证明责任的分配等)的关系,最后从促进与规制与经验法则适用的角度探讨了经验法则与心证公开、判例法、合议制的内在联系和互动发展。整篇文章以民事诉讼认识活动的进程为基本背景,以认识活动与经验的基本关系为立论基础,以经验法则的适用为主线,将民事诉讼相关制度和理论贯穿在一起,最后提出了民事诉讼的夹心面包结构。 本文总共五万字左右,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介绍本文的写作背景(即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经验法则在自由心证中的地位及我国学界的研究现状,引出经验法则的重要性和对其研究的价值,并列明本文的行文脉络。 第二部分集中对经验法则的基本范畴进行探讨。 首先是对经验法则渊源的考察,主要分为两方面,一是通过考察其产生的历史背景,指出其诞生的客观历史原因及其与自由心证同步诞生的历史事实。二是通过考察国内外理论界对经验法则的研究成果,从中发现经验法则的研究方向和思辨空间。 其次是对经验法则内涵的分析,从语义分析出发,结合实践情况,通过层层深入的方式对经验法则的内涵进行了四个层面的限定,即:经验法则是民事诉讼中用来评价证据、认定事实的一种准据;经验法则是一种直接来源于实践的经验;经验法则是一种高度盖然性命题;经验法则是被法官所知晓,并对法官有制约作用的高度盖然性经验。 再次是对经验法则外延的限定,在肯定原有的一般经验法则与特别经验法则、生活规律与经验基本原则及简单的经验规则分类的基础上,提出 “常识”、“常情”、“常理”的分类,与前两种分类共同界定经验法则的外延,同时强调了经验法则与“众所周知的事实”之间的区别。 最后是对经验法则特性进行挖掘和论述,认为:经验法则具有主观性与客观性,无限性与有限性,抽象性和具象性. 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了经验法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情况。 首先是从主体的角度考察经验法则的适用。指出法官对经验法则的单独、直接适用是常态;当事人对经验法则的适用是通过自己的举证、质证等行为间接参与;在当事人对特别经验法则提出质疑的情况下,诉讼外专家获得对特别经验法则适用的参与权,同时对经验法则能否作为待证事实进行了论证。 其次从诉讼阶段考察经验法则的适用.分别考察了经验法则在证据评价中的适用、在事实认定中的适用,通过论证经验法则在法律解释中的适用、在事实真伪不明案件中的适用,扩大了经验法则的适用范围。在此过程中探讨了经验法则与事实推定、表见证明、举证责任的转化及证明责任分配的关系。 第四部分论述了对适用经验法则的促进与规制. 首先从经验法则本身固有的属性和我国的现实条件论证了对经验法则进行促进和规制的必要性。 其次探讨了对经验法则进行规制的方法论以间接的方式影响法官的心证过程,以间接的方式强化经验法则的客观性。 再次论述了经验法则的规制与促进的实现途径。考察了经验法则与心证公开、判例法、合议制(内含人民陪审制)的内在联系,论证此三者对经验法则的进行规制的原理,并依止日是出对此三制度的进行具体构建时必须注意的关键环节。 第五部分为全文的结语,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在经验法则适用视角下对民事诉讼进行层面分解,指出民事诉讼可以分为客观层面和主观层面,提出了民事诉讼的夹心面包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