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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资本市场的深化发展,近年来证券市场中出现了一系列行为模式新颖、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但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大多以行政处罚了事而刑事处罚较少,这一方面与行为本身具有行政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双重属性有关,但究其根本原因在于该罪的司法适用和认定尚存在一系列疑难问题。故本文尝试通过统计2008年到2017年3月有关操纵市场的行政及刑事案件有关信息,结合分析汪健中抢帽子等典型案例,在借鉴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对操纵证券犯罪的立法及因果关系判断的基础上,解决我国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中行为方式界定、兜底条款适用及因果关系认定、“两法”衔接等司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以期为把握操纵证券市场犯罪基本司法判断规则提出个人意见,为金融管理秩序的健康有序运行提供思路和方法。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操纵证券市场客观行为方式。对于连续交易操纵主要应把握“资源优势”的判断及对“连续买卖”和“联合买卖”的理解。对于相对委托操纵主要应关注“与他人串通”、“对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影响的理解,把握大宗交易相对委托的性质。而对于洗售操纵应关注“实际控制的账户”(行为要件)的界定、结果要件的理解及与当日冲销行为的区分。第二部分阐述了对操纵证券市场罪中“兜底条款”的理解。当前刑法对操纵证券市场罪兜底条款的规定存在模糊之处,从某种程度上其仍保留着“口袋罪”的特征。为避免刑罚处罚范围过宽的局面,司法者在对本罪兜底条款予以理解和入罪适用时,应在罪刑法定的框架下,坚持严格解释与同类解释规则,进而结合实际明晰可能的操纵证券市场情形。建议将蛊惑交易、虚假申报、安定操作和违约交割等操纵行为纳入兜底条款适用情形予以刑法规制。第三部分阐述了操纵证券市场罪因果关系的判断。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隐蔽性与专业性、证券交易的复杂性等因素决定本罪的操纵行为及结果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认定难的问题。在借鉴美国的“资本市场欺诈理论”、日本的“间接反证理论”、台湾地区的推定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上,建议我国操纵证券市场犯罪因果关系判断时也采推定因果关系理论。第四部分阐述了证券市场中的操纵行为在行政处罚法与刑事法律中的衔接问题。当前操纵证券市场的司法实践中存在违法与犯罪界限不明、以罚代刑严重、行政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不协调等问题。因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有着不同的法律特征,故在司法判断中首先需要厘清操纵证券市场罪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区别,同时在“两法衔接”问题上,需要优化操纵证券市场罪刑罚配置,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制和案件移送机制,并建立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信息共享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