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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同志指出:“良好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包括农村在内的、全社会的共同期盼,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河北省是农业大省,农村人口数量大,农村区域广。农村生态环境状况对全省、甚至对京津冀的生态环境状况有着重要影响。近年来,河北省乡村企业发展迅猛,城镇工业不断向农村转移,不断加重了农村的生态环境负担,加之农业污染、生活污染等传统环境问题,河北省农村的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十九大以来,国家强调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彰显法治化是现代社会治理中最科学有效的治理手段[1]。河北省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在推动河北省农村环境改善工作上已经取得可喜进展,但在京津冀一体化、环首都经济圈建设中,对河北省新农村的建设提出更高要求,凸显出相关的建设任务更重。实践证明传统的较松散的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模式,在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明显滞后,唯有法治化路径才是河北省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的可循之路,也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根本方略[2]。论文通过大量实证研究发现,河北省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难以“落地”,环境执法刚性不足,农村环保司法救济末端化,农村环境保护自治无为,农村环保监管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各种因素综合作用,影响着河北省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研究认为,河北省应当通过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推进农村环境执法刚性,创建有力的农村环境保护司法保障,建立农村环境保护自治机制,建立农村高污染企业环境责任分担制度,及完善农村环境监督体系等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化路径,建设生态环境优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美丽河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