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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社会经济活动最主要的市场主体,也是最重要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公司因为能够有效地集中资本、集合劳动力,成为人们从事经济活动,实现其经济利益最常用的工具。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和演进,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已成为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核心内容,并最终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得到完美体现。虽然这些制度强有力地推动了公司的发展和壮大,但任何法律制度都具有局限性,现代公司法人制度也是如此。现行的公司法人制度有效地激发了投资者的热情,投资者通过投资设立公司实现其最大的经济收益,同时又可以“有效地”利用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降低甚至是转嫁其投资风险,而风险外部化的最大受害者无疑就是作为公司外部人的债权人的利益。因此,现今国内外的公司立法也非常关注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以此来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我国《公司法》第一条明确指出,公司法主要目的在于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公司立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坚持贯穿于公司设立、营运和清算结束各阶段,主要通过公司事大事项公开制度、公司资本三原则、公司清算规则之适用、以及债权优先权和提前请求清偿债务权等特别权利的保护来实现,这些制度、措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债权人与公司、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有利于平衡公司债权人相对于公司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层面上的不利局面。但从实践来看,目前公司法制定的保护机制无法达到有效充分地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如债权人的信息不对称、人格否认制度不完善、对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追责制度的欠缺,行政、司法执行力度不到位等,致使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实质的保障而处于多重风险之中。如何完善我国现有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在鼓励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积极性的同时,兼顾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仍然需要立法和司法的权衡、实际经验的积累,以及先进制度的借鉴。故此,本文从比较公司债权人和公司股东这两类与公司联系紧密的主体不同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着手,强调在现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重大意义,通过列举、分析我国现行公司法在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上的具体措施和不足,旨在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和提升我国现有的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公司债权人的概念及其法律定位,包括债权人概念的定义,债权人与公司股东之间的地位比较,突出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现状,在对现有制度给予正面肯定的基础上,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学理上的反思和审视,指出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第三部分在借鉴和参考国外在债权人利益保护上的立法和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目前在该方面的立法和司法现状,笔者从维护公司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为公司法在这一特定领域的建设和改进提出了若干切实有效的意见和建议,希望能更好地完善我国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