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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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侵财型犯罪,该罪首次规定于我国1979年颁布施行的第一部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中,该规定仅将严重的毁坏行为确立为刑法调整,其他的轻微的毁坏行为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由于该罪刑罚力度轻,仅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①,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罪与刑不相适应的现状,1997年刑法对此进行修改,增加了立案数额标准和特别严重情节规定,在原有量刑幅度基础上增加了“3至7年有期徒刑”的档次②,但是对该罪故意毁坏的行为、对象以及毁坏的内涵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很难区分,若不解决上述问题,司法实践中把过多的毁坏行为纳入刑法的范畴,依赖办案经验就案办案,不仅有违刑法的谦抑精神更有违刑法的明确性。因此本文将坚持以物理的毁坏为基础,从本罪的构成要件及其实际案例出发,利用法律拟制来构建故意毁坏行为的类型体系及其法定刑重构,解决司法实践中面临刑法条文僵化、滞后甚至空白时适用法律的尴尬,确保案件的公正办理,维护法律的权威,实现罪与罚的均衡。本文的创新点有:其一,将毁坏和毁坏的对象进行阐述,准确理解本罪的内涵和犯罪构成;其二,通过案例对于本罪法定刑是否合理进行论证,提出重构本罪法定刑的建议,其三,结合中外研究,试图呼吁对本罪的重视以及国内外关于本罪的研究现状;其四,通过分析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好的理论指导,准确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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