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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股权质押逐渐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利用自有资产进行的一种常见商业融资行为。质押股东将原先的静态股权价值盘活变成可使用的动态现金流,化解财务资金短缺的问题,具有操作简单、融资效率高、成本低、质押资金投向和用途灵活等特点,期间对企业的常规的经营决策权也不受影响。2015年开始,受多种因素影响,股东高比例质押情况一度有所增加,市场对高比例质押风险比较关注。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负有诚信义务,盲目的高比例质押容易造成风险在上市公司层面的积聚,严重时可能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股权结构的稳定性。截至2018年底,沪深交易所存量股票质押业务的总市值为20010亿元,控股股东持股质押比例超过80%的公司有595家,其中523家的市值低于100亿元,占比87.9%,凸显了中小企业控股股东的股票质押风险较高,其中不少民营上市公司受到波及和影响。此前,学者们的研究大多是从宏观经济视角,鲜有从微观市场角度出发研究民营企业质押融资问题,通过研究其控股股东高比例质押对于公司价值的影响,以及深入分析不同资金投向对于公司价值的效用、继而对市场和中小投资者的传导效应,有助于民营企业控股股东日常公司治理和融资决策、监管层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和稳定资本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首先梳理了国内外学者关于股权质押与公司价值的研究文献,引申的控股股东的利益侵占效应和协同效应,公司价值托宾Q的理论;其次,详细阐述我国股权质押业务的特点和风险,以及相关风控措施,控股股东偏好股权质押融资的原因和质押资金投向和用途;最后,以委托代理理论、控制权理论(现金流权)、信息不对称理论和信号理论为基础,结合控股股东高比例质押行为凸显的负向效应和质押资金投向的不同影响,继而提出研究假设。
基于上述基础理论和市场现象观察,本文以2010年至2017年间我国沪深交易所的民营上市公司发布的股权质押业务公告为主要研究对象,以股权质押比例(质押集中度)和股权质押资金投向为研究视角。通过以理论分析为基础,结合实证研究检验,对近7年间我国民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比例、质押资金投向与公司价值托宾Q之间的相关性进行实证检验。本文分别采用了描述性统计分析、相关性统计分析、单变量检验、多元回归分析等多种分析方法。基于面板数据对我国民营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比例以及资金投向同公司价值的变化关系进行分析,整理得出以下几个结论:1.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比例(质押集中度)与上市公司价值负相关,股权质押比例(质押集中度)越高,被质押股份的上市公司价值越低,说明股权质押程度越高,会加剧对公司价值的负面影响。2.当控股股东质押资金投向被质押公司时,会弱化股权质押比例对于公司价值的影响(负影响减少);当控股股东质押资金投向自身或第三方时,会强化股权质押比例对于公司价值的影响(负影响加大)。
通过本文的研究,全面概述股权质押的业务特点,充分揭示业务的风险点,认识民营企业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行为的作用机制。最后,本文一方面对于监管层和融出方金融机构提出事前风控指标、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和外部纾困的建议、另一方面针对控股股东内控制度的完善、培育专注主业和稳健经营化解质押风险提出观点,期望对于推进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维护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本文首先梳理了国内外学者关于股权质押与公司价值的研究文献,引申的控股股东的利益侵占效应和协同效应,公司价值托宾Q的理论;其次,详细阐述我国股权质押业务的特点和风险,以及相关风控措施,控股股东偏好股权质押融资的原因和质押资金投向和用途;最后,以委托代理理论、控制权理论(现金流权)、信息不对称理论和信号理论为基础,结合控股股东高比例质押行为凸显的负向效应和质押资金投向的不同影响,继而提出研究假设。
基于上述基础理论和市场现象观察,本文以2010年至2017年间我国沪深交易所的民营上市公司发布的股权质押业务公告为主要研究对象,以股权质押比例(质押集中度)和股权质押资金投向为研究视角。通过以理论分析为基础,结合实证研究检验,对近7年间我国民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比例、质押资金投向与公司价值托宾Q之间的相关性进行实证检验。本文分别采用了描述性统计分析、相关性统计分析、单变量检验、多元回归分析等多种分析方法。基于面板数据对我国民营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比例以及资金投向同公司价值的变化关系进行分析,整理得出以下几个结论:1.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比例(质押集中度)与上市公司价值负相关,股权质押比例(质押集中度)越高,被质押股份的上市公司价值越低,说明股权质押程度越高,会加剧对公司价值的负面影响。2.当控股股东质押资金投向被质押公司时,会弱化股权质押比例对于公司价值的影响(负影响减少);当控股股东质押资金投向自身或第三方时,会强化股权质押比例对于公司价值的影响(负影响加大)。
通过本文的研究,全面概述股权质押的业务特点,充分揭示业务的风险点,认识民营企业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行为的作用机制。最后,本文一方面对于监管层和融出方金融机构提出事前风控指标、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和外部纾困的建议、另一方面针对控股股东内控制度的完善、培育专注主业和稳健经营化解质押风险提出观点,期望对于推进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维护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