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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在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链接作用。公告送达作为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它借助多元化的传播媒介进行诉讼信息的传递,在受送达人出现下落不明的情况或者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进行诉讼文书的送达时,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书进行公告,经过特定时期即产生法律推定的送达效果。相关的立法规定及实践操作标志着我国已初步确立了民事诉讼的公告送达制度。公告送达符合多元化的民事诉讼目的,符合诉讼程序保障的本质要求。目前我国公告送达制度所呈现出的种种弊端,虽然困扰着实务部门,但鲜少引起理论界的重视与研究,因此对国外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及借鉴。论文对我国公告送达的立法规定进行了解读,并提出了目前我国公告送达在立法中的缺陷,主要表现在适用前提不明确、申请与受理程序缺失、公告方式不全面、公式期限较长、救济程序的匮乏等方面。河南省法院系统近三年的公告送达案件的数据统计结果显示,适用公告送达案件的种类较为典型,主要集中于一审程序的离婚案件、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等方面,而且公告送达案件主要采用缺席审理的审判方式。通过实证分析,本文指出了公告送达在司法适用中的问题主要包括公告送达效果不理想且易引发后续影响、公告送达适用率高、公告费用高、各类诉讼文书的内容不清晰、公告的原因和经过不予记载、公告送达的证据不充分,并易受人为主观因素的利用等方面。鉴于此,公告送达的立法完善和实践改革必须遵循实体公正的诉讼理念,适用时坚持少用与慎用的刚性原则。具体而言,立法中必须明确适用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增加公告送达的申请与受理程序,明确原告对被告下落不明及其具体诉求的举证责任与法官审查职责,并明确适用公告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形式,同时结合传统媒体与现代媒体创新公告送达方式,缩短公告送达的期限,并建立公告送达被错误适用的专门化的救济程序,还应该统一公告送达文书的内容与格式,确立公告送达被错误适用时的惩罚机制。相关的配套措施则需要建设专门化的公告送达队伍以及完善公告送达的卷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