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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研究者和推动者。当代中国法学家与我国法治建设共生共长,经历崎岖并迎来繁荣发展,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现阶段我国正处于全面推动法治建设的进程之中,研究法学家群体在法治建设中发挥的功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探究法学家群体的兴起。法学家属于知识分子的一部分,具有知识分子的独立品格和高度责任感。在法律发展的历史中,法学家起到了引领作用,这在西方法学家身上尤为明显。罗马法能够被后世所推崇,罗马法学家的努力功不可没。德国法学家和英美法系的法学家都在推动他们国家近代法制改革进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中国古代并没有西方意义上的法治,中国的法学家群体是在近代形成的。由于特殊的时代及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近代的法学家群体缺乏自身独立性,并没有西方历史上法学家所具有的话语权和社会地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重启了法治建设的进程,当代法学家群体兴起。第二部分梳理西方功能主义理论。“功能主义”这个词语最早是由马林诺夫斯基提出来的。马林诺夫斯基认为,满足人的生物需要是文化的最基本功能。布朗的则是以社会为中心,不再把文化视作可以直接考察的具体实体。默顿的功能理论是与马林诺夫斯基、布朗的功能理论具有相承关系。默顿完善了功能分析范式,使得结构功能主义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在默顿看来,“功能”是一种可以观察到的客观后果,是作为一个中性词概念而存在的。这种后果依照其对社会所起到的作用性质不同,可以分为“正功能”和“反功能”。在“显性功能”和“隐性功能”的概念当中,默顿更关注隐功能的研究。功能主义理论已经在西方社会学理论中已经是十分经典的理论范式,默顿的功能分析范式对于分析法学家功能是很好的分析工具。第三部分对法学家在法治建设中的具体功能展开论述。运用默顿的功能理论分析,能够更好地认识法学家在法治建设中的所具有的功能。法学家在法治建设中凸显出很强的显性功能,例如在我国民法总则的制定过程中,法学家自身功能的发挥至关重要,再如法学家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治理念,为推动我国法治事业提供了大量的人才保障。法学家在法治建设中的隐性功能是相对于其显性功能而言的,显性功能是有助于系统适应的,并能够被人们想到和认识的客观后果,而隐性功能是未被人们想到和认识到的客观结果。第四部分对法学家功能发挥的制约因素和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法学家功能的积极发挥一方面需要外在宽松包容的政治环境,另一方面也需要法学家具有独立的人格、批判和创新的精神。宽松包容的政治环境为法学家自身功能的发挥提供了更好的条件和平台。法学家自身的独立品格和批判精神是其功能得到充分发挥的内在保障。当代中国法学的繁荣发展,法学家群体的兴起,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政治文明建设和法学家自身素质的提高是分不开的。同时当代法学家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应该引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