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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全新的投资和消费理念,产权式酒店自20世纪70年代产生之日起就受到人们的青睐且迅速蔓延到世界各地。近年来,产权式酒店在我国也有快速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产权式酒店的法律,所以产权酒店在我国的发展还受到极大的挑战。其中,最关键的是对产权式酒店的核心问题——“产权”和“经营”的性质界定不明确,还有产权式酒店运营中存在的权利均衡问题,以及国家对产权式酒店的干预问题等。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分别对这些问题进行较深入的分析。
第一部分是产权式酒店的基本理论。本部分主要介绍的是与产权式酒店相关的概念,产权式酒店的特征、意义,产权式酒店投资的优势分析,以及我国经济背景下产权式酒店产生的必然性和现状。通过对本部分内容的介绍,得出结论:产权式酒店在我国的发展是必然的,因此,对产权式酒店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大意义。
第二部分解决的是产权式酒店的“产权”和“经营”问题。首先,产权式酒店的“产权”问题,即权属问题。产权式酒店经历了一个从“时权”酒店到“产权”酒店的发展过程,因而投资者或消费者对酒店也经历了从拥有使用权到拥有所有权的过程。投资者对产权式酒店拥有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但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与普通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又有不同。本部分主要就是介绍投资者对酒店的权利内容,包括对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和成员权所拥有的内容。另外,本部分还对产权式酒店的产权主体——开发商和投资者进行了专门的论述。
其次,本部分对产权式酒店的“经营”问题进行了专门的研究。在实践中,委托经营主要有租赁模式和信托模式两种。但是,由于租赁权是一种债权,其对投资者的保护和酒店的运营是极为不利的。而信托模式有其优越性,因而,产权式酒店的经营模式宜采用信托模式。此外,本部分还对投资者(即受益人)的受益权的性质和内容进行了研究,认为受益权是一种物权,受托人对酒店拥有的也是物权,其理论基础是对物权的权能划分为实际利用权和价值取得权的的理论。最后,本部分对受益权的内容进行了论述。
第三部分解决的是产权式酒店运营中的权利均衡问题,即开发商、投资者、酒店管理公司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均衡。开发商与投资者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关系,其存在的风险有来自开发商的风险和来自法律的风险。投资者与酒店管理公司之间是信托法律关系,适用《信托法》的规定。酒店管理公司与消费者之间是服务销售关系,主要适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第四部分解决的是国家对产权式酒店的干预问题。首先,对国家应不应该干预产权酒店的问题进行探讨,认为国家对产权酒店进行适度的干预是必要的。其次,对国家干预产权酒店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认为经济法的理念是国家干预产权酒店的理论基础。再次,分析了国家干预产权酒店的事实依据——投资者的弱势地位。认为投资者相对于开发商和经营者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国家干预是必要的。最后,论述了国家干预产权式酒店的内容,包括对开发商的规制和对酒店管理公司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