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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一直以来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随着经济水平的提升,人们对于食物的要求也从建国之初的“饱腹”升级为改革开放以后的“健康”。尽管改革开放带来了生产效率和经济水平的提升,但由于食品生产者逐利动机和行政机关早期监管乏力,我国的食品安全事故屡屡发生,进而导致国产食品的公信力急剧下降,海外代购愈发兴盛,这对本土行业而言形成了较大冲击,也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为了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恶果,2016年以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大力推行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我国的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就是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并且初见成效。2017年以来,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国内得到全面推广,经过两年多的实践,积累下数量颇多的法律文书供以研究。在筛选并阅览了两百余篇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的判决书以后,可以总结出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诉讼主体、责任形式、诉讼程序等方面都有一定程度的缺陷,这些缺陷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为案件数量变化幅度不合理、审理层级集中于基层、刑事附带民事成为案件主要类型、诉讼主体单一、检察院以外的适格起诉参与不足、被告片面集中于产业末端、民事与行政刑事的责任混淆、责任承担形式缺乏明确的制度支撑、诉前程序执行不到位等现象。究其原因,与我国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和司法解释较为单薄有关。将这些实践上的缺陷对照法律规范进行思考,可以发现我国尚无成完整体系的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法律规范,相关规定散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和最高院、最高检出具的公益诉讼相关司法解释中,规范上的不成熟表现为对于起诉资格的描述较为笼统,主体责任的追究仅以身份为参照,责任承担形式存在避重就轻的倾向,而诉讼程序的设置也加大了基层法院的工作压力。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这些尚存在讨论空间的规范的影响下,制度功能被刑事诉讼和一般民事诉讼分流,定位并不清晰,成为了有些尴尬的存在。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通过对两百余个样本案例的归类和分析、对裁判文书中呈现出的实践问题的总结以及在比较法视野下与欧洲主要国家及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的对比,本文得出的结论是我国的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可以通过以下路径予以完善:确立案件管辖层级的新标准、强调诉前程序执行的重要性、扩大符合起诉资格的诉讼主体范围、建立诉讼激励机制、将责任承担主体的归责逻辑集中于对具体行为的表述、确立赔礼道歉的形式要求以及确立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和罚金的最终归属。另,法律是实现食品安全这一最终目标的手段之一,法律之外的媒体舆论监督和预防机制的建立也不容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