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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30,国务院颁发了2011年第3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可以看出国务院给予喀什的定位是经济开发区,而不是经济特区。喀什将以‘东有深圳、西有喀什’为目标,依托国家批准设立喀什经济开发区的特殊扶持政策,面向东亚、南亚、西亚广阔市场,加快超常规发展步伐,努力把喀什建设成为世界级的国际化大都市。喀什经济开发区建成后,处于一种特殊的经济地位,随着喀什开发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特殊的社会关系将会出现,会有一部分法律不适应,显而,制定适应喀什经济开发区的法律法规十分有必要了。同时,国务院在喀什经济开发区设立和发展过程中会给与相当多的政策倾斜,喀什经济开发区需要将这些政策细化,使其具有具体性和操作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人大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享有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自治立法权,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喀什经济开发区创设经济性法律、法规,来促进喀什经济的发展。所以喀什经济开发区是否有效的在借鉴深圳、海南和天津经济开发区的立法的成功经验上,结合自身的经济发展思路和实际情况,总体上构建喀什经济开发区的法律体系,在某些程度上关系着喀什经济开发区发展的速度和质量。本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论述了喀什经济开发区成立背景和意义及发展的整体思路、原则和切入点和自身的劣势。第二部分讨论了三种法权的理论分析。第三部分对深圳和海南经济特区和天津开发区立法的经验和可借鉴之处进行了阐述。第四部分论述了喀什经济开发区立法的重要性,第五部分对构建喀什经济开发区经济立法的设想做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