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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来重视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保护。但是,实践中未成年学生校园恶性伤害案件呈上升趋势,引发我们对学校管理责任的思考。现有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已有的研究也不够深入系统,因此有必要对中小学校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管理责任制度进行深入系统研究。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管理责任的界定、特殊性与类型。在此部分,学校的管理责任被界定为学校疏于管理,违反了学校应尽的管理职责,使学生在校受到伤害时,学校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学校管理责任的特殊性表现为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关系,兼具管理性、民事性法律关系特征。责任产生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管理责任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十二种情形。责任形式有学校的直接责任、学校的补充责任等。管理责任的类型主要有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等。第二部分,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的管理责任制度的比较研究。在此部分,对英国、法国、美国的管理体制、立法、责任承担上进行分析、比较。实行市场化的私立学校,管理责任由学校承担;在公权力集中的公立学校,责任由国家或社会承担。责任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限制教师被追偿的条件是各国法律发展的一般趋势。在中小学管理体制上,中国和法国有相似之处,其责任性质、归责原则有值得借鉴之处;相对于发达国家经济水平来说,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过于加重国家负担既不符合现实,又可能影响法律严肃性。因此,责任承担可以借鉴美国社会承担的方式。第三部分,我国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管理责任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原因分析。本部分阐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对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管理责任的相关规定,列举了当前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不完善且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学校过错认定标准不明确,取证的适用形式化,管理责任方式不明确等问题。分析原因,认为是学生权利不明确、法律制度和教育制度契合不足、学校对学生的保护意识不够、中小学教育落后等因素。第四部分,完善我国中小学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管理责任制度的建议。本部分提出了完善学校过错标准的认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明确取证、管理责任方式,加强对学校校内管理的指导、监督等措施。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在于对学生权利救济,即学校管理责任,结合实践,以民商法视角进行研究。提出了参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的相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文中进一步明确过错的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中,应增加“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取证,学校应予以协助”字样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