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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市场是我国目前诸多证券欺诈中行为的一种。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使证券价格与价值相背离,影响了资本的自由流动,破坏了证券市场秩序,使证券市场资本优化功能得不到实现,也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我国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对操纵证券市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应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都没有规定。民事责任的缺失使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也不利于从根本上打击操纵证券市场这种违法行为。本文对操纵证券市场的概念作了界定,分析了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特征、类型,综合相关观点,论证了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责任,并在最后对我国关于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立法的不足及完善作了初步的探讨。 操纵证券市场,是指任何人或组织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优势或滥用职权影响证券价格,诱使他人买卖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致使其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行为。这一定义说明操纵证券市场包括目的、手段、后果三个方面的要素,操纵证券市场与证券欺诈中的其他行为如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欺诈客户、短线交易存在着明显的差别。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类型有以下几种:1连续买卖(连续交易操纵)、2相互委托(合谋)、冲洗买卖(洗售)、4散布谣言、不实资料、5安定操作。本文逐一分析了这五种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市场表现,从主体、主客观方面以及目的上分析了各行为的构成要件,并在各种操纵行为中附上了相关实例。 操纵证券市场是一种侵权责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需有过错。在行为的违法性中,主要介绍了中外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法律控制。在损害赔偿中包括赔偿权利主体、赔偿义务主体和赔偿金额,对投资者的损失金额的计算应采取直接损失额计算法,即投资者买入证券 的价格与卖出证券的价格的差额,这种计算方法有其自己的优点。操纵证券市 场中操纵者行为与其他投资者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存在宜采用因果关系推定 原则,如果操纵者不能反证证明其他投资者的损失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将推 定事实上因果关系的存在,操纵者应承担民事责任。在操纵证券市场的归责原 则上,本文认为采取过错推定方法,对原被告而言都是比较公平的。 我国《证券法》以及相关法律关于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规定非常少,对操 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的根本就没有规定。造成这种结果,既有立法指导思想方 面的原因,也有证券欺诈本身复杂性的原因。鉴于第二部分的论述中本文的倾 向性非常明显,因此在完善部分只是作了一个概括性的介绍,并对前文没有提 到的内容作了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