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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试图寻求某种罗尔斯、德沃尔金等左派自由主义者和诺齐克等右派自由主义者都比较容易接受的机会平等观念,来论证福利制度的正当性。本文从能动性概念出发,论证社会分配应当根据人的能动性的发挥状态(即根据人能自主支配的方面)、而不是根据被给定的家境和地域等现实偶然因素来进行,个人对于资源的获得应当具有平等的机会,而由于出生地域、性别等偶然因素自发地干扰着社会分配的公正运行。
由此,对基于能动性的分配原则的合理性进行了比较充分的论证。首先,个体能动性的存在是能动性原则合理性的前提,首先要回应罗尔斯对人的主动性的批评。其次,根据能动性来分配、保证机会平等重要,还是共同有利重要,这是基本的原则选取问题,就此为立场的相对合理性作出辩护。再次,在原则的可行性方面,提供了比较具体的设想。最后,讨论对物品的资格的获得及其转让的问题,思考物品资格是否应该基于劳动对物品的“渗入”和自愿的转让。
进而认为,为了使得人们对资源的获得有尽可能的平等的机会,社会应得通过福利制度对偶然性因素的影响进行纠正。社会按照能动性的发挥状态来分配资源,实现的是“程序的公正”,它要求的是分配过程对程序的遵循,不设定某种必须达到的分配结果:设立福利制度,保证机会平等,是消极的义务(对偶然因素的不正当影响进行纠正的义务),而不是积极义务(单纯促进正当性因素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