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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的加速发展,司法裁判智能化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实务层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智能技术介入裁判的过程冲击了司法审判范式,削弱了司法权威。文章从实践应用出发,梳理司法裁判智能化的逻辑理路。在此基础上分析其合理性基础,提出,应从功能基础、逻辑规范基础和现实基础三个维度论证司法裁判智能化的合理性。通过对司法运行的潜在风险合理分析,提出规避风险的对策。以期更好地推动智慧司法建设,促进司法公正和良法善治。文章由四部分构成,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对司法裁判智能化的一般理论进行阐述。首先,通过明确智能裁判的概念界定、分析其表现形式以及探究其理论基础,梳理裁判智能化的基本内涵;其次,对北京“睿法官”智能裁判系统、上海“206”刑事审判系统以及苏州“同案不同判预警系统”三个智能裁判实践应用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明晰实务应用的特征;最后,在上述基础上,厘定司法裁判智能化的识别标准,即通过对卷宗进行结构化,提取案件要素;根据要件匹配相关信息,推动相关案例;对比案例裁判幅度,实现偏离预警。通过梳理基本内涵、分析实践应用和厘清逻辑理路有助于对司法裁判智能化的一般理论进行系统认识。第二部分试图探究司法裁判智能化的合理性基础。提出,裁判智能化可增强司法裁判的可预测性,是司法裁判智能化的功能基础;有可实现的理论路径,是司法裁判智能化的逻辑规范基础;提高司法改革效能,是司法裁判的现实基础。司法裁判智能化因为建立在这三重基础之上,所以具有存在的合理性。首先,司法裁判智能化可以挖掘更为充足的司法数据、增加司法重叠性共识以及提供稳定的价值指导来增强司法裁判的可预测性;其次,通过形式主义和现实主义两种不同的路径,探究理论上的可能;最后,以司法裁判智能化可以提高司法裁判效率、促进裁判结果统一以及限制法官恣意裁量论证其可以提高司法改革效能。第三部分对司法裁判智能化的潜在风险进行论述。指出,目前司法裁判智能化的潜在风险主要表现为消解司法运作根基、消弭法官裁判地位以及破坏司法个案正义三个方面。首先,通过司法裁判智能化可能分解审判权力配置、威胁司法的独立性以及颠覆现代司法理念来论证其消解了司法运作根基;其次,从其造成法律主体的失落、裁判行为的僵化以及裁判责任的虚置三个方面来论证其消弭了法官的裁判地位;最后,由于其冲击个案审判范式、侵害个人信息权利以及稀释裁判程序正义,所以具有分化司法个案正义的潜在风险。第四部分从三个方面对司法裁判智能化的风险进行规避。分别是规制裁判智能的算法运用、确立裁判智能的辅助地位以及限制适用领域。首先,通过规范算法数据适用、构建算法运行机制以及合理分配算法责任全方位对算法进行规制;其次,通过论述保证法官自由裁量和确保法官实现实质正义来论证裁判智能辅助地位的具体表现形式;最后,通过明确裁判智能的具体适用范围、厘清阶段适用限度以及明晰系统适用原则来厘清其适用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