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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一直以来是困扰法院工作发展的一项难题,尤其是涉及企业案件的执行难对于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信力都有着极大的损害。为化解因被执行人没有明显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损失而造成执行困境,最高院颁布了《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执转破”指导意见>),将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有效衔接,打破执行难僵局,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优化市场资源配置、规范僵尸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阐释了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以下简称“执转破”)虽然是在强烈的现实需求鞭策下产生的,如市场经济、政策导向、司法实践的需求,但是仍然具有较为完整的理论基础作支撑,“执转破”是经得起时间检验的制度。不过目前“执转破”制度在现实运行中仍然存在一些令人不满意的状况和难以解决的一些问题。本文首先通过界定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不同功能、债权清偿的原则,分析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衔接的理论基础,然后梳理“执转破”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从中找出阻碍“执转破”制度推进的因素,提出完善和改进该制度的建议。从理论层面而言,要对依职权启动“执转破”制度进行分析,明确参与分配制度的界限;从实务操作层面而言,首先需要对执行转破产的启动标准进行分析,找出阙漏、提出优化路径,其次要解决执行转破产的管辖争议,最后对于程序启动后产生的效力问题也要进行梳理,包括决定移送后的效力、移送中财产的权利归属以及执行费用的清偿规则等。因此本文立足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结合域外法院处理执行难案件的相关经验,提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执行转破产制度改进方案。目的是运用理论和实践双管齐下的方式,结束当前司法实践中“执转破”工作的不统一状态,提高各地法院处理“执转破”案件的水平。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展开叙述:第一部分,执行转破产之概述。先介绍执行转破产的立法背景,然后分别对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功能、清偿原则进行界定,分析执行与破产衔接的内在逻辑,最后引出相关司法解释存在问题的检讨。第二部分,执行转破产启动之阙漏及出路。以解决实践中执行转破产启动难为目标,分析启动的条件,找出现行启动制度的缺漏之处,提出构建以申请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启动制度,尝试建立公益启动制度。第三部分,执行转破产管辖之争议及标准确立。对执行转破产地域管辖中以被执行人住所地为主产生的争议,提出增设多类型法院的管辖权。在级别管辖中建议尝试突破中级法院管辖,建立基层法院管辖的常态化机制。第四部分,执行转破产移送审查之效力缺失及完善。主要是对决定移送后中止执行、保全的解除与继续,执行费用的清偿问题,以及财产的归属问题进行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