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制度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aose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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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利益,使他人遭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制度是指发生不当得利时,因一方取得的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而另一方因此受有损害,法律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规定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不当得利人有义务返还其所得利益的制度。
  不当得利制度以公平为其价值追求,起源于罗马法,成长壮大于德国民法,至今已发展为现代民法上的一项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对不当得利做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的规定对不当得利所应返还的利益范围进行了解释。
  在与其他国家比较方面,首先,我国不当得利制度与德国不当得利制度比较而言,由于德国奉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已设立了调整不当得利的概括性条款,从而形成了一套理论成熟、体系完备、协调的不当得利制度,而我国现并未奉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而且不当得利制度极不完备,显现出现有制度的局限性;其次,我国不当得利制度与美国不当得利制度比较而言,在获得利益的返还方面以及“无合法根据”和“被告保有该利益具有不正当性”方面均有明显差别。
  我国现行不当得利制度的不足在于现行法对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相当匮乏。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对不当得利所做规定高度概括,欠缺可操作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导致对不当得利的法律构成及法律效果的把握极为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的规定也只是就不当得利所应返还的利益范围进行了解释,而且其本身在内容上也存在许多问题。这就需要我们更系统、完整地理解不当得利制度,以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一个更为准确、合理、适应现实经济生活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
  本文从考察不当得利制度的历史沿革出发,对不当得利制度的社会情势、法律结构、理论以及价值做考察,结合德国、美国与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异同,对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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