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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不断发展,股权代持协议在公司的日常经营中可谓是愈加多见,但随之而产生的各种法律问题及风险也颇为引人瞩目。代持股权强制执行问题就是其中被学术界与实务界所广泛争论的重点之一,核心内容简而言之即:当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以名义股东为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名义股东所代持的股权时,隐名股东跳出其身份而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该股权能否对抗名义股东债权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代持协议已被确认的情况下)?隐名股东能否根据所谓的“事实权利归属”而保障自己的实际出资利益?通过查阅相关司法案例不难发现,实践中对于该问题的裁判可谓矛盾重重,不仅各地方法院的审理逻辑大相径庭,甚至连最高人民法院自身对于作出的同类案件竟也给出前后不一致的判决。在相关法律法规仍处于不够完善的背景下,此种处理不但给案件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困扰,更给社会大众传递出混乱的司法信号,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如此一来不得不令人担忧。探其主要纠结之处,乃《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这一条文之解释:何种情况下适用该款、“第三人”的范围是否需要限缩到与股权交易这一行为上?基于此,本文梳理了学术界现有观点,结合各地法院的裁判思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并提出了一条创新的解决途径,即:为解决代持股权强制执行难题,核心问题是界定代持股权中的股权归属,故将隐名股东划分为完全隐名和不完全隐名两种类型:在完全隐名的情形中,名义股东为代持股权之股东,债权人无需涉及登记对抗问题,基于其股东身份便可申请强制执行其股权;在不完全隐名的情况下,由于存在权利外观表象,名义股东并非代持股权之实际股东,此时将债权人区分为股权交易相对人以及金钱债权人,对于股权交易相对人,争议标的自始至终均为案涉股权,故隐名股东不能排除其强制执行;而对于金钱债权人,其没有任何基于商事外观主义的信赖利益保护可言,同时由于其自身没有进行增信措施,在与名义股东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所产生的风险理应由其自行承担,故隐名股东可以排除债权人的强制执行。综上所述,本文希望通过上述创新解决途径之提出与探讨,能对代持股权强制执行问题一直以来难以形成统一标准的难题提供有价值的观点,为早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贡献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