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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因其法理上和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如何构筑现代民事诉讼程序尤其是民事再审程序,是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环节。而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问题又最直接反映和体现了整个再审制度设计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取向,是首先值得研究的问题。作者在借鉴古今中外“再审”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经济体制对民事诉讼的要求,结合现代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最新成就,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求重构一套科学的、符合民事程序内在规律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认识与评价。作者首先介绍<WP=4>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规定,指出,由于立法的指导思想受前苏联法学理论影响,加之我国实行计划经济的制度,因而,在民事诉讼领域中,不承认民事经济关系属于私法性质,国家权力对诉讼当事人的活动进行过度干预。表现在程序的启动问题上,法律规定只有法院和检察院才是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而本应理所当然地作为启动主体的诉讼当事人却无权独立地启动再审程序。接着,文章对法律关于再审的对象、再审的理由以及再审的期限和次数等规定进行了阐述。在此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文章从客观和微观的角度对我国再审程序启动机制进行了深入剖析,指出了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弊端。第二部分,我国现行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形成原因以及对指导思想的认识和评价。作者认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形成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所致的。中国古代就有对于错误的生效裁判进行救济的制度,司法裁判在古代是缺乏稳定性的,只要当事人对裁判不满,则再审就可以无限制地进行下去。前苏联民事诉讼法理论认为,法院的审判活动就是为了追求案件的实体公正。我国建国以后,不仅全面吸收了苏联的诉讼法学理论,而且全盘复制了其诉讼模式。另外,中国几十年一直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我国构建的民事再审制度是与这一经济基础相适应的。最后,作者指出,我国长期坚持的政治思想原则在实践中获得的成功经验,强化了我国民事诉讼再审制度的纠错价值理念,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形成原因。第三部分,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法理基础。作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院的审判权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不应过分干预当事人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审判权是为诉讼权服务的并应受到诉讼权的约束。这就要求,在设计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时,法院不应当继续享有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力,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同时,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诉讼活动应当以公正作为主要的价值目标,同时兼顾效<WP=5>率价值。以此为指导,再审制度需要保留,但必须加以严格的限制。此外,设计民事再审制度时,应该特别重视生效裁判的稳定性,限制再审案件的对象,严格再审的条件,以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第四部分,重新构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根据市场经济对诉讼的要求,按照民事诉讼的内在规律,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作者认为,应该对我国现行的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进行重大的修改。在主体方面,应恢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的,有权申请再审,这种申请在法律上必须产生程序上的结果。同时,禁止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检察院对于普通的民事再审案件不能提出抗诉,但对于涉及到国家重大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院应该有权提出抗诉。在再审的事由方面,有必要对现行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修改。作者建议,应以原判决、裁定在程序方面存在严重错误作为主要再审理由,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另外,文章对于再审的管辖、再审的范围、再审的次数等问题也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