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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近年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和立法工作,对法治建设尤其是立法工作,提出了系列新思想新举措新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对部门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进行第三方评估,避免立法久拖不决。因此,如何结合立法工作实际,建立重要立法事项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解决立法过程中部门争议较大的事项,从而提高立法决策效率和水平,有效避免立法久拖不决和部门利益法制化,成为当前立法机关面临必须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对社会普遍关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以及群众切身利益且部门争议较大的立法事项,在法律案表决前,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第三方,对该立法事项进行全面研究、分析和评价,并提出评估结果报告,对协调解决立法部门利益纷争,从体制机制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重要立法事项委托第三方评估具有专业性、中立性、群众性优势。建立健全第三方立法评估机制,加强对部门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进行第三方评估,它不仅是实施全面推进法治战略的客观需要,也是完善科学民主立法的必要途径,更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障。考察美国、日本、法国、德国等西方法治先进国家的立法制度可以发现,各国都普遍高度重视立法第三方评估,并建有完善的第三方评估体制机制。近年来,我国河北、安徽、江西等地都陆续开展了重要立法事项第三方评估实践,江西、广东等地在政府立法过程中还制定有专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制度机制是建构重要立法事项第三方评估的基础。根据国外第三方立法评估经验以及合我国立法实践经验,立法第三方评估机制可以从重要立法事项界定的程序、评估的原则、评估主体的选择和管理、评估的内容和标准、方法程序以及评估结果的应用、评估报告的公开等方面,构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科学、合理、完善的重要立法事项第三方评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