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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庭外言论是律师言论自由的表现,是满足公民知情权、监督司法的有效手段,但不恰当的律师庭外言论也会影响司法独立,要挟司法,需要慎重对待。目前,我国对于律师庭外言论尚不存在明确的指导规则,以至于律师在法庭外不知道哪些言论属于可发表范围,而哪些言论又会触及司法的权威,因此,造成了一些律师庭外言论乱象的产生。为了能够更好地发挥律师的作用,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和司法的权威,本文从五个部分展开论述,力图对我国律师庭外言论能够有一个明确的限定。文章的第一个部分通过介绍杨佳案与李天一案两个案件中律师不适当言论的表现,并由此引出对律师庭外言论规制的思考。紧接着,文章分析了律师的定义和律师庭外言论的概念,进而引出律师庭外言论规制的概念。最后,文章从规制主体、规制内容、规制时间和规制方式四个方面界定了律师庭外言论规制的具体界限,明确了其规制的实质性条件,即对司法程序造成严重损害的可能。文章的第二个部分讨论了律师庭外言论的利弊,并分析了规制律师庭外言论的可行性。文章通过对律师庭外言论与公民言论自由、程序正义、公民知情权及民事诉讼目的的关系分析,表明律师的庭外言论是律师言论自由的表现,是促进程序公正、保障公民知情权和实现民事诉讼目的的有效手段,这是从积极的方面论述律师的庭外言论。同时,文章从律师庭外言论对司法公正产生不当影响和形成律师之间的恶性竞争出发,分析了律师庭外言论的弊病。最后,文章从对律师庭外言论进行规制符合律师伦理、诚实信用原则和诉权保障角度出发,分析了对律师庭外言论进行规制的可行性。文章的第三个部分介绍了有关国家和地区对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制规则。文章通过对相应规则的罗列,总结出域外律师庭外言论规制的共性,以期对后文我国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借鉴。文章的第四个部分分析了我国律师庭外言论规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通过现状分析可知,我国目前虽然就律师庭外言论有类似规定,但这些规定散见于各种规范中,纷繁复杂且缺乏统一性,很难得以实施。接着文章分析了明确规范缺乏的原因,一个原因在于研究热情的缺乏,但更多的是对律师庭外言论规制仅仅基于陪审团制度的认识错误。文章的第五个部分通过对现行国内外有关规定的反思,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制标准,即以实质条件为原则,以安全港规则和回应权规则为具体规定,提出明确的可操作的律师庭外言论规制规则。同时为了保障律师庭外言论规制能够顺利的实施贯彻,文章从律师职业伦理、律师管理制度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来保障该规则的实施,通过让律师承担相关责任来打击对该规则的违反,以充分保障律师庭外言论规制规则最终得以完全在实践中落实而不仅仅是枯燥的法条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