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的题目为保险代位求偿权若干问题研究,主要是从保险法中的一个重要的制度保险代位求偿权入手来进行综合的论述,以求能对保险代位求偿权有全面的认识,达到在实践中良好运用的效果。同时,随着我国保险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保险代位求偿权也呈现出新的变化,在本文中也对其进行了剖析,并对我国现行的立法进行解读,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按照各个部分的侧重点的不同,现分述如下: 第一部分:保险代位求偿权存在的必然性。 第一个问题论述了保险代位求偿权存在的理论基础,这一基础构成了保险代位求偿权存在的前提。首先,从其法理基础上来论述,指出保险代位求偿权并非凭空产生,它源于公平正义的法理念。并且在此基础上阐述了英美法上关于这种理念的规定,同时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理论基础起到作用的明示条款和默示条款进行了解释。其次,从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上看,损害填补原则无疑是保险代位求偿权存在的核心基础。通过对损害填补的性质和内容的分析,得出损害填补是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功能是一致的,正是基于此保险法上的原则,才能存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第三,民事惩罚原则是保险代位求偿权在侵权法上存在的基础。损害最终要由负有责任的人来承担是侵权法上的一项原则,因此,基于这种观点,第三人在造成了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不对其进行惩罚,无异于纵容违法行为。因此,民事惩罚原则也构成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理论基础之一。 第二个问题论述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本质,也即保险代位权是基于什么样的立法理由而存在的。对于这一问题,学说上说法不一,本文主要列举了物上权利转移说、保护投保人利益说、不当得利说和避免第三人脱责说四种观点,并对此一一的进行阐述,最终得出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产生是防止保险人不当得利和最终避免第三人脱责相互作用的结果,只有兼顾了这两个方面,才能正确的理解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存在的必然性。 第三个问题讲述了保险代位权的新发展。随着保险业的飞速发展,保险代位权逐渐突显其局限性,有的学者已经指出了保险代位求偿权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其有违社会公平并且不具有适法性。所以保险代位求偿权没有存在的必要意义,废止保险代位求偿权具有合理性。本文从这个角度上出发,得出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立法上应取消法定保险代位求偿权而代之以约定代位求偿权。 第二部分:主要讲述保险代位求偿权构成问题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构成问题是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首先是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成立的时间和事由。在成立时间问题上主要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并不是成立于保险合同订立之时,而是在保险人对保险金进行给付时才能行使。在成立事由上主要是讨论保险代位求偿权因什么样的情况而发生的问题,并得出保险代位求偿权不仅仅因侵权行为而发生,还有违约行为等其他行为。 其次,是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构成要件分析。保险代位求偿权只有在满足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才会发生作用。本文将其分为四个要件,并加以详细的论述。在这四个要件中,每一个要件都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对于如何界定保险代位求偿权具有重要的作用,在第一个构成要件中对何为第三人,公法人是否成为保险代位的对象等问题进行论述,在第二个构成要件中,对保险人在非保险责任范围内应否进行赔付问题进行了探讨。在第三个要件中,对保险人超出保险责任的范围进行代位问题进行了论述,并得出观点,最后在探讨完构成要件之后,指出我国立法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立法上的建议。 第三部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问题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是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本文在此部分采用典型案例结合的方式来进行论述。 第一个要讨论的是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方式,有的学者认为应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有的学者指出应以保险人的名义行使,通过理论和实践上的分析,得出保险人应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但是法律一定要规定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以及违反协助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个要讨论的问题是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效力问题。本文在此分为四个部分,通过对保险事故发生的和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时间的不同,分别讨论在不同时间段内保险人对第三人处分行为的效力,并通过对英美法案例的分析,找出我国保险法规定中的不足。 第四部分:保险代位求偿权在不同类型保险中的应用 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定过于简单,只是规定了在一般情况下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这就造成在实际应用中出现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在此部分主要论述在特殊形式的保险情况下,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如何行使的,具体来说,主要包括: 1、在再保险中保险代位求偿权应用问题。首先以案例的形式提出一个问题:再保险人是否享有代位求偿权。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的利益是一致的,但是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却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从这一点上来说,再保险人应不具有保险代位求偿权,更何况考虑到诉讼的方便,理赔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