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者权益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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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行为一直是社会倡导的正能量,所以对见义勇为者权益的保护也应得到越来越高的重视。虽然我国各地制定了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条例或办法,但是规定因各地而异,不具有统一性。作为我国民法典开篇之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首次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法律上的回应,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对见义勇为者权益的保护,也即《民法典》第183条和第184条。两个条文对见义勇为者权益的保护有重大进步意义,在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和倡导社会正能量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因为《民法典》原则性的规定,导致在司法操作层面存在一些问题,导致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人身、物质和精神损害得不到充分弥补,社会上也出现了“见义不敢为”的现象。我们需要关注和讨论见义勇为者在民法保护方面的不足之处,探寻真正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通过完善相关法条和有关配套制度,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提供更为全面的保护。本文的写作思路是明确《民法典》的进步之处,同时根据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找出相关规定的不足,结合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并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最终解决问题,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见义勇为者权益的民法保护评析。首先通过法条对比,阐述《民法典》的进步之处,即第183条规定了见义勇为者的对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对受益人的适当补偿请求权,并未将受益人的补偿范围规定在受益范围内,给予了见义勇为者补偿的更多可能性;第184条明确规定了因自愿实施救助造成受救助人损害的,见义勇为者无需承担民事责任。其次,通过司法案例指出其在适用层面存在的操作性问题,主要探讨以下四个问题,即受益人范围不明确、补偿标准不明确、见义勇为者因救助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时保护不明确以及民法总则对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具有单一性。第二部分,见义勇为者权益民法保护之特别请求权分析。对见义勇为者的特别请求权进行分析,包括此项权利的适用条件和实现。明确此项权利有四个适用条件:主体条件、目的条件、时间条件、结果条件;在特别请求权的实现部分,分别分析损害赔偿请求权与适当补偿请求权与无因管理请求权竞合时应如何选择。第三部分,见义勇为者权益民法保护的立法完善。该部分根据本文第一部分提出的前三个司法适用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和国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借鉴,完善第183、184条,得出可操作性的建议,即明确受益人的范围、明确适当补偿的标准和范围、见义勇为者因过失致第三人损害时民事责任的减免。第四部分,见义勇为者权益民法保护的配套制度完善。根据本文第一部分提出的第四个问题进行分析,建议将见义勇为者权益的保护与见义勇为基金补偿、社会保障制度、商业保险制度和证据制度进行衔接,以此完善对见义勇为者权益的民法保护。第五部分,总结全文,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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