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晋律令法制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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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为研究对象,分为四章。第一章《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之历史语境》,主要考察西晋建立律令法制体系之时代背景。律令法制自战国以来逐渐发展成型,取代礼法之主导地位,此乃时代潮流演进之结果。然而,战国秦汉数百年间,既无系统编纂之法典,亦无严整系统之律令法制体系,礼律交织,律令混同,其它法律形式又驳杂不一,律令法制尚处于粗放型发展之初级阶段。尤其是西汉武帝以后,律令法制呈现难以遏制之膨胀态势。与此相伴,又有律章句学之日益庞杂。汉代律家从实践和理论两方面入手探讨律典编纂与律令法制体系化问题,至曹魏结出果实。然而陈群、刘卲重定律令有始无终,曹魏律令法制并未颁行。亦即是说,西晋泰始律令法制体系问世之前,律令法制始终处于低层次的发展阶段。至西晋以后开始正式步入高层次的发展阶段,即体系化阶段。此即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之历史语境,亦其历史意义之所在。明乎此,始可讨论西晋律令法制体系。第二章《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之成就》,着重考证分析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之体系性、系统性,揭示其历史成就。因为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之成就既体现在其构建过程中,也体现在其最终成果上。故此章又分为四个部分,先做总述再做分论,既做静态描述也做动态考察,全方位展示其成就。第一部分,对西晋构建律令法制体系整体过程进行概要梳理,对其三方面问题加以考证分析。首先,整个构建过程,自曹魏末年至西晋初年正式颁行天下,前后历时三年半。其次,其自始就已形成一个法律专业化素质较高、综合体现各方政治利益与思想主张、集合军事、政治、学术等各方职能官员之稳定立法团队。尽管其人官职有所变化,但团队成员却大体保持不变。遂使整个构建过程在指导精神、价值观念、逻辑体系乃至立法技巧上均能兼顾各方且协调一致,从而最终推出系统化程度极高之律令法制体系。最后,西晋构建活动综合采掇汉魏成果,在内容上主要以汉代律令法制文本作为参考对象,在形式上则深受曹魏整合律令法制模式与原则的启发。亦即是说,魏晋两次整合律令法制均以两汉四百年积累而成律令法律文本为取材对象。而西晋律令法制在形式上则更多借鉴曹魏之编纂整合经验,遵循其改革方向并将之推向前进。此即其内容渊源与形式渊源问题之基本情况。第二、三、四部分,对西晋律令法制体系各组成部分及其相互关系加以考证分析。经考证可知,西晋律令法制体系包括《泰始律》、《泰始令》、《晋故事》三大主干组成部分以及科、格、教等辅助性法律形式。其中,《泰始律》、《泰始令》、《晋故事》不仅各自表现出精炼简约之共同特征,且三者之间既有内容和职能作用方面之分工配合,也有价值观念与罚则体系上之一贯系统,还有法典稳定性与开放性上之递减差异。凡此无不显示出当时立法者之精思熟虑,以及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之精密周备。同时,在三大相对较为稳定之成文法典之外,还存在大量其它法律形式,成为三大法典之补充法与弥缝剂。科、格、教等辅助性法律分别在各自领域内,以其自身独特优势,保证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之开放性、灵活性与时代适应性。第三章《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之促成因素》,意图透过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之成就,进一步挖掘其之所以能有此成就之深层原因。经过考证发现,在其律令法制体系化成就背后,实则隐藏着中古时期社会学术思想之广泛而深刻之变迁。概而论之,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之所能够成其规模,既有义理律学之理论构建,也有儒家礼法传统所提供之制度资源与价值引领。义理律学给西晋律家构建律令法制体系提供逻辑方法与思维手段,是为其形式因,而礼法传统则在精神导向和具体内容层面为西晋律令法制体系提供足以使其凝聚为一体之材料与资源,此即其质料因。首先,义理律学自两汉之世就已在缓慢酝酿,至魏晋时得到空前发展,对律令法制产生极大影响。义理律学以义理思辨方式探讨律令法制的法律形式之辨、罪名刑名之别、编次篇章体例,追求以本统末,热衷辩名析理,推动西晋律令法制之体系化与义理化。义理律学在西晋以张斐、杜预之律学最为代表。西晋著名律家张斐、杜预由于其对律典之注释成就而名垂青史,二人律注在后世被合称为“张杜律”,成为律学权威。然而二者之律学及律注自初即有法律效力、学术地位、注释风格及具体律学主张之异。而“张杜律”之形态特征与成果规模亦可考据而知。其次,礼法传统为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之价值主线与制度资源。西晋实行“礼法之治”,“礼法之士”则为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之主要构建者,及西晋礼法之治、法律儒家化之主要推动者。另一方面,汉晋之际礼学与礼制亦发生显著变化,《周礼》与《丧服》在此时得到空前重视,地位迅速抬升。这不仅在魏晋以后国家礼制中有所反映,而且其宏观精神与具体规定亦深深渗入到律令法制体系之中,成为律令法制儒家化之重要表现方式。第四章《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之历史意义》,通过对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之历史命运及其历史影响,讨论其历史意义。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伴随西晋王朝瓦解而受到严重挑战,此正说明律令法制与政治之间从属关系。只有当政治局面稳定之时,律令法制才能得到有效执行和维护。否则,即便律令法制设计再完美,亦无法实现其价值。然而饱含魏晋律家心血而成之西晋律令法制体系并未因此而在历史上销声匿迹,其典范模式在后世中依然发挥重要影响,并以此凸显其历史意义。西晋亡后,其律令法制体系继续在东晋境内得到贯彻施行达一百年之久。而十六国面对西晋之律令法制遗产,则有继承,有改造,亦有否定。此即其历史命运。其后,无论南朝抑或北朝,在构建律令法制体系之时,皆或多或少继承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之成果,并将之发扬光大。其中,尤以南梁、北齐最具规模。至于隋唐,对西晋以来之律令法制体系兼收并蓄,改造升华,最终形成空前完备系统之律令法制体系,亦构成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史之高峰。汉唐之间,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之历史地位可以“中古法制文明蓄水池”概括之。在西晋以前之律令法制经过初步发展,积累下丰富的文本资料、实践经验与初步整合成果。战国秦汉三国长达数百年持续发展过程中所积累之丰富资源,在西晋时得到全方位融会贯通,经过晋人之创化而成系统完备之律令法制体系。自其之后,东晋十六国、南北朝直至隋唐统一帝国时代,律令法制之发展模式仍大体不出西晋模式,蒙受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之恩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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