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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较枯燥无味的诗歌、剧本、小说等文字性作品,电视、电影等视听作品,在导演的统筹下,通过演员与语言的表演,展现人物的特点与心理活动,并且在后期剪辑师、灯光师、摄影师的共同努力下,通过连续的画面,将作品中的思想传达给每一位观众,能够通过观众听觉与视觉来强化表达效果,给观众带来生动、形象的艺术体验。越来越多的投资人由小说改编摄制而成的视听作品,在娱乐大众的同时,进一步扩大了文字作品的感染力。在诸多作品类型中,视听作品比较复杂,在形成中需要采用很多之前存在的作品,有图形、美术、舞蹈、文字等作品,同时还包括了视听作品和戏剧作品中的片段等,包含了大部分已经存在作品类别。作品在改编摄制完成后,要解决视听作品的利用、权利分配,纠纷解决等问题,同时也应当兼顾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科技的发展,版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基于此,我国正在开展《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工作。国家版权局在2012年3月公布《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下文中简称《草案第一稿》),在社会各界引起巨大的反响。社会各界纷纷建言献策,之后在7月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下文中简称《草案第二稿》),10月公布了《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但时至今日该草案还没有通过,说明很多内容分歧较大,不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其中把之前的"电影作品及类似以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这一表述改成"视听作品",使得针对视听作品的法律修改成为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焦点。目前《著作权法》能够给予影视作品相应的法律保护,但是因为存在制度的不足以及有些表述较为模糊,使得理论界与实践界都颇有微词。正因为如此,本文划分为以下五方面内容:第一部分是视听作品和已有作品的概论。主要是对视听作品及已有作品概念特征的分析,对基本内容、基本发展过程及和其他概念的关系的界定等内容。只有明确了这两个基础概念的基础上才能做进一步的研究,并为下文两者的法律关系做铺垫。第二部分是视听作品与已有作品的法律关系。该部分主要介绍了视听作品与已有作品之间关系包括演绎关系、合作关系、委托/雇佣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决定了已有作品作者在视听作品中享有不同的权利,所以各国在立法上都会衡量这三种关系并进行适当的选择。第三部分是域外已有作品作者在视听作品中的权利。阐述了域外一些国家在视听作品与已有作品之间法律关系上的选择,并在此基础上已有作品作者享有哪些权利或通过什么方式来解决权利纠纷的。通过对域外有关国家的立法规定来为我国已有作品作者权利探究提供借鉴。第四部分是我国对已有作品作者权利规定及存在的问题。该部分主要介绍现行法和《送审稿》中关于已有作品作者权利的规定,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为提出完善构想奠定基础。第五部分是完善我国已有作品作者的权利之构想。该部分主要介绍了已有作品作者权利的基础理论,以及已有作品作者权利的维护,并结合全文提出具体的司法和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