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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是现代教育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它表明国家对教育的干预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在整个20世纪,现代国家对教育的干预成为一个世界性趋势,这被称为“教育的国家化”。教育政策正是在国家扩大教育职能的趋势中成为一种重要的干预手段,从教育目标的制定到教学内容的选择,从学校设立标准的规定到教师任职的资格要求,教育政策所涉及的范围和强度都是前所未有的,正是教育政策彰显着国家强制性权力在教育领域中的独特性与重要性。然而,由教育政策所推动的许多大型教育改革并没非都是成功的,教育政策的实施也并非真的解决政策最初所指向的那些问题,其结果并不都有利于教育的发展,这些都表明教育政策的作用是有限的。在20世纪末期,世界范围内对国家作用的不满和反思也出现在国家所孜孜追求的公立教育系统中,各种各样的教育政策成为人们检讨教育领域中国家作用有效与否的靶子,教育政策的有效性倍受关注,教育政策的有限性是人们在批评教育政策作用时直接提出的问题,也是提高教育政策有效性不能忽视的重要方面。 本文以美国1965年初等和中等教育法中的Title 1计划、英国1988年教育改革法中的National Curriculum政策和我国1997年以来的素质教育政策为个案,对教育政策的限度进行研究。在研究中试图回答的问题是:教育政策的限度体现在什么地方?是什么原因造成了教育政策的有限性?在一定的限度下,如何最大程度地发挥教育政策的积极作用? 教育政策都是基于一定的预期目标而出台的,但是,政策的结果却并不都是预期的。教育政策结果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尤其是非预期性结果的出现表明了教育政策作用的有限性。这就是说,实际运行中的教育政策可能没有解决最初的问题——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可能产生了非预期性结果——由政策所带来的各种副作用或反效果。所以,从教育政策结果入手,以教育政策的非预期结果作为教育政策限度的集中表现,论文首先探讨了常见的几种教育政策的非预期结果:教育资源配置的低效、教育的不公平、教育管理成本的增加、教育利益群体的心理影响、对教育管理机构的信任危机、教育腐败、教育的制度化。 教育政策限度的原因既有外在的,也有内在的,本文则主要关注的是政策本身所带有的那些内在的限制性因素。一方面,作为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的一种手段,它是在一定范围或边界内发挥作用的——这是制定教育政策的前提,并不是所有的教育问题都要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政府的教育政策也并不能够解决所有的教育问题。这是因为,国家在教育领域中的权力是受限的,其能力尤其是财政能力也是有限的。这两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