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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作为北方重要的集体林区,在2005年3月最先开展了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试点。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为了解决三大问题,即林农贫困、木材供需不平衡、生态环境脆弱。此次改革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把集体林地分给每个林农,实现了“分林到户”的目标。然而,此次林改是否实现了预期目标,能否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最大化。林业产权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制度,改革时间较短,改革成效难以体现出来。加之林木的生产周期较长,林木成材通常需要十几年乃至几十年,短期内看不到经济效益,所以,短时间内林改效果在木材产品的体现上较弱。林权改革后,林农成为重要的林业主体。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能否取得满意的效果,可以通过林农的投入意愿反映出来。林农的投入对林业的发展有重要的影响,林农对不同林种投入的意愿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此次改革是否实现三大目标的统一。本文以辽宁省为例,运用2007年8月辽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调研数据进行分析。首先建立logistic模型,分析林农投入不同林种的意愿,用SPSS软件进行分析计算,得出结论:林农对经济林的投入意愿主要受到资金、立地条件等因素的影响,政策性的限制较小;林农对用材林的投入意愿除了受林农自身特征、资金、林地面积的影响,还受采伐限额的限制。由于采伐限额制度在短期内无法改变,这将会直接影响到林农对用材林的长期投入。这同样说明了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后用材林在改革地区面积和蓄积变化不大、林农长期投入的积极性不强的主要原因;公益林和用材林相似,林农对公益林的投入意愿除了受到户主年龄、林地面积及林地距离的影响,还受公益林补偿政策的限制。目前,公益林补偿资金较少,且资金到位不及时,影响了林农对公益林的长期投入。所以,目前的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会在一定程度上刺激林农对经济林的投入,增加部分林农的收入,但无法实现生态环境改善和木材供给平衡的目标。在分析了林权改革后林农的投入行为意愿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运用制度经济学和博弈论,分析了影响林农投入行为意愿的原因。从制度经济学考虑,影响林农投入主要原因是国家对发展林业的有效制度供给不足,主要指国家对采伐限额制度、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林业税费制度、林业激励制度等供给不足,不能满足人们对制度的需求。而从博弈角度考虑,主要是由于国家和林农作为林改的两个重要主体,有着不同的追求。不同的利益导致了二者在投入林业方面的博弈。基于以上分析,针对不同林种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一要合理补偿林农在公益林上的投入,二要合理编制采伐限额,激励林农对用材林的投入,三要对林农发展经济林给予资金和技术方面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