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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度自诞生以来,以其独特的制度魅力和社会价值为人们所接受。遗嘱信托是信托制度下的特殊情形,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谓是最早的信托现象。遗嘱信托可以更好的执行立遗嘱人的意愿,与遗嘱继承、遗赠相比,在财产处置上更具灵活性和可操作性,是一种伟大的、创造性的设计。中国移植信托制度以来,对于信托受益权的属性争论始终没有达成一致,受益权保护也相应存在不足。尤其是在委托人缺位的遗嘱信托情境中,受益权保护的措施和可行性更显不足,因此,需要展开相应研究,总结、发现、提出遗嘱信托受益权保护的对策和设想,弥补中国遗嘱信托制度的不足,激活遗嘱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应用。在遗嘱信托受益权保护的命题下,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遗嘱信托受益权保护的价值”,具体包括遗嘱信托制度演变与概念厘清、受益权保护对遗嘱信托的理论价值、受益权保护对遗嘱信托的实践价值三个部分,在厘清遗嘱信托内涵与概念的基础上,通过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的论证,指出遗嘱信托受益权保护的必要性和社会意义。第二章是“我国遗嘱信托受益权保护的缺陷”,本章结合我国具体制度展开分析,指出我国信托制度存在“信托登记公示制度不健全”、“委托人缺位导致监管落空”、“受托人义务缺乏法律约束”、“受益人权利配套立法不足”四个方面的问题。通过对制度缺陷的梳理和成因分析,为下文制度建议的提出铺垫基础。第三章是“遗嘱信托受益权保护的经验借鉴”,分为“受托人角度的受益权保护”和“受益人角度的受益权保护两个部分”。本章主要通过分析各类既存的受益权保护的相关制度,为后文完善我国遗嘱信托受益权保护的制度建议提供经验借鉴。通过对各国遗嘱信托受益权保护的规则分析,本章认为对遗嘱信托受益人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的明确,是实现遗嘱信托受益权保护的一般路径;平权主体间权利、义务的匹配、主体责任的明确,可以从制度上实现静态的遗嘱信托受益权的保护。第四章是“我国遗嘱信托受益权保护的制度完善”,从“健全信托登记公示制度”、“构建遗嘱信托监察人制度”、“受益人监督权与救济权的实现”三个方面提出建议。在保障制度层面,一是结合我国新进出台的信托登记制度展开分析,指出其对遗嘱信托的关注不足,应当通过修改细化的方式,为遗嘱信托提供保障;二是借鉴信托监察人制度的成熟经验,提出借鉴设立遗嘱信托监察人制度的构想。在基础性权利义务配置层面,从受益人撤销权的角度入手,在我国法律背景下提出修改的设想,以期增强对遗嘱信托受益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