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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罪状的司法适用一直以来都是刑事审判过程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其从出现在刑法典之日起,学界对空白罪状多从空白罪状的自身构成出发,将空白罪状的定义、分类、罪名叙述模式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将其分为了绝对空白罪状、相对空白罪状和混合空白罪状,而忽略了对其司法适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解决,只有找出空白罪状司法适用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并提出解决之策,才能完善空白罪状的司法适用。空白罪状司法适用的疑难问题有以下四点:第一是对空白罪状的司法适用是否仅限于行为要件的判断;第二是空白规范的位阶排序、冲突及解决;第三是空白罪状变更导致的追溯力问题;第四是空白罪状与习惯之间关系的解释问题,这四个问题是目前空白罪状司法适用的关键疑难问题。对于空白罪状的司法适用是否仅限于行为要件的判断,学界对此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空白罪状的作用范围仅限于行为要件的判定,而亦有学者从实际的司法判例中发掘出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也需要参考空白罪状所引用的空白规范。对于空白罪状司法适用范围的判断,其可以用于对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的确认,限定其范围,但是对于犯罪主观方面,并非所有的空白罪状都能够对其产生影响。对于空白规范的位阶排序、冲突及解决问题,空白规范的法律位阶体系分为四层,第一层次的是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各种专门的法律,第二层次是行政法规,第三层次是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第四层次是行业内部守则。在面对同一位阶的空白规范选择时,秉持特别法优先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旧的特别法优于新的一般法原则。在面对位阶交叉的空白规范冲突选择时,位阶交叉冲突主要集中在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行业内部守则等低阶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等高阶层法律文件,由于前者是为了适应特殊的地域和民族特色而设立的,所以在司法适用上具有优先性。对于空白罪状变更导致的追溯力问题,第一,空白罪状罪名本身发生变化,由空白罪状变为非空白罪状则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选取罪名,由非空白罪状变为空白罪状的则采用变更后的成为空白罪状罪名。第二,空白罪状叙述中对空白规范的限定范围被扩大的,采用从旧兼从轻的范围选择原则,空白规范的限定范围被限缩的,采用限缩后的范围。第三,空白规范所引用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到司法审判这一时间段内发生了变化,应该选择犯罪行为发生时所引用的规范性文件。第四,空白规范所包含的规范性文件的种类发生变化时,规范性文件种类变少则选择变少后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种类变多则采取从旧原则,如果变化的时间较短则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较为合理。空白罪状与习惯之间的解释问题,习惯不同于习惯法,而且习惯在空白罪状的司法适用过程中的确可以作为空白规范而发挥作用,其中社会类习惯在空白罪状中司法适用较多,而民俗类习惯在空白罪状中司法适用则需要谨慎对待,其中与经济犯罪有关的民俗类习惯适宜作为空白规范的来源。在空白规范中选用习惯可以有助于审判结果为群众接受,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维护犯罪行为人和受害者的利益,严密刑法典法网。但是在实际司法适用过程中,要注意习惯和空白罪状的衔接,在选择时倾向于将其作为空白规范的兜底选项并加以区分。空白罪状是非封闭的,其本身就是为了解决刑事审判中出现的问题而设立的,解决其司法适用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可以构建刑法典与其他类型规范性文件交流的窗口,保障刑法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