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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社会所经历的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和生态文明的不同阶段,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与对人地关系认识的不断更新,制度保障是在不断加强的,西方生态现代化的发展过程及其走势,明确显示了从重技术向重制度的转变。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之后,在历经政府、企业及各种社会主体的对抗与合作互动,西方国家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生态治理体制和制度,基本上形成了由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生态治理体系。在中国,健全生态治理制度,随着我国建设“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型社会和美丽中国的奋斗目标而迫切性日趋增强。在面对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冲突时,不仅应遵循“经济人”逻辑,也应遵循“生态人”、“社会人”逻辑。中国在国际环境影响和国内长期的探索实践中才对此有了深刻的认识,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以环境权益为视角研究生态治理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综合法学、政治学、经济学、公共管理学等多学科内容来研究中国生态治理制度,着力于发现目前生态治理制度的缺失,探究其原因并填补制度空缺,以此来构建完善中国的生态治理制度。本文认为,生态治理制度建设应该蕴含环境权益,在此基础上所构建的生态治理制度才能保障人权、才能促进可持续发展、才能实现环境民主,这就是生态治理制度建设的价值依归。由于环境权益不同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它属于经济和社会权利范畴,是依赖资源状况而逐渐实现的权利,需正视这种特殊性并予以保障。环境问题是人的生物性生存方式和社会性生存方式发生冲突的结果,只有以环境权益为视角,对人的生物性生存方式予以保护,才会打破传统经济体系,对其高消耗、低效益、重污染的不利状态逐渐根除,才会扭转重个人享受、轻社会公平的社会生活观念和消费观念,才会把环境文化认同和环境伦理养成作为环境法治社会底色。环境权益理论的演进先后有公共信托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人权理论、代际公平理论、自然物的权利等学说。中国保障环境权益的生态治理制度的发展阶段是与中国的发展观变迁密切相关的。中国的发展观经历了经济增长发展观、全面统筹发展观和科学发展观阶段,相应地,生态治理制度分为三阶段:谁污染谁治理的起步阶段,可持续发展的开拓阶段及生态文明的发展阶段。本文提炼概括了环境权益视角下中国生态治理制度实然状态,从法律制度、政府体制、市场机制、社会公众的角度来为生态治理主体参与生态治理搭建制度框架,并对照十九大报告及相关文件描绘的中国生态治理制度的应然状态,来发现目前中国生态治理制度存在的制度缺陷,进行制度反思并探究原因。认为生态治理主体在利用生态环境的同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完善的生态治理制度应该构建多主体的治理格局,激发各类治理主体活力,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在制度反思一章,本文指出生态治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有:总体制度上法律规范体系不健全;执法制度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权威不强;司法制度上救济不力成本较高。政府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有:主体制度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地位逐步提升但效用依然不足;运行制度上环保行政结构和功能碎片化;手段制度上命令控制型为主导的环境政策工具有其局限性。市场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有:产权制度方面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杂糅;财政制度方面税收激励制度不完善;交易制度方面环境权益交易不畅。社会参与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公众参与的制度环境不佳,公众参与的动力不足,公众参与的制度配套不完善。在本章最后一节通过三个案例分析对生态治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予以揭示。在原因分析一章,本文提出如下四方面原因:一是生态治理制度安排效用不足。表现为:理论解析上未能充分解决“市场失灵”和“政策失灵”问题;立法上源头性未搭建出支撑具体内容的框架。二是政府体制上存在环保主管部门一元领导多元协作的离散。表现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与自然生态环境不匹配;对生态环境治理央地关系的认识不清楚;环境行政执法难以就执法言执法。三是市场机制方面环境市场机制不完善。表现为: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益的环境市场机制边界范围不明;自然资源定价机制权益的环境市场运行机制规则不清;自然资源环境税收权益的环境市场调节作用发挥有限。四是社会参与方面,由公众来保障环境权益的制度不完善、渠道不畅。表现为:受经济发展水平限制,中西部地区公众保障环境权益的制度不佳;受环境保护成本限制,全社会范畴公众保障环境权益的制度缺乏;受公众权利意识限制,较偏僻乡村公众保障环境权益的制度缺乏。在上述基础上,本文分析了国外生态治理制度及其实践经验,着力于发现更加现实可行的制度措施来填补制度空缺。相较于西方国家,中国生态治理起步较晚,治理制度较不成熟,因此,从西方国家进行经验借鉴来填补中国生态治理制度空缺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最后,本文在分析问题、探究原因、经验借鉴的基础上为填补中国生态治理空缺提出了建议,主要分为四部分:确立可持续发展理念统率的生态治理制度,既要昭示绿色发展理念,又要对“自然资本”充分认知;健全保障环境权益的生态治理法律制度体系,从立法上、执法上、司法上各层面予以完善;完善保障环境权益的多主体生态治理制度,从完善立法、整合相关主管机构、激发市场动力和企业活力、充实社会参与、充分发挥环境督察效力五方面展开;建立影响环境权益保障的长效机制,奉行生态中心主义的环保教育与实践,秉持生态环境持久发展的央地博弈关系,认同区域环境治理侧重有别的发展差异。为实现2035年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就应当为生态治理构建完善的制度框架,以制度推进实践,推动各类生态治理主体参与其中,真正实现国家生态治理能力的提高,实现生态治理体系现代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