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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为我国企业破产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众所周知,破产程序的设定是为更好的厘清各方债权债务关系,解决破产债务人和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对破产企业的合同处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尤其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涉及到的利益主体广泛,一旦处理不好会产生系统性危险,但是我国破产法对待履行合同处分规则规定的并不十分全面,这为企业破产中待履行合同的处理增加了诸多困扰。因此笔者欲对我国待履行合同处分规则进行探讨,以期对待履行合同的处分规则有一个更详细的认知。本文采用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法学研究方法,从立法和司法实践出发,系统的描述我国破产法对待履行合同处理的现状。鉴于我国破产法立法时间较短,对待履行合同处理规则的规定尚不健全,笔者详细介绍破产法立法较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在此基础上融会贯通,对我国待履行合同处分规则做进一步思考。文章主要介绍和分析我国破产法中待履行合同的处分规则。首先,明确我国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和程序外对合同处理方式的不同,由于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所面临的问题更具综合性和系统性,因此在调整待履行合同时不能仅仅考虑合同法规范,还要结合破产法的特殊性,建立特殊的待履行合同处理规则。其次,分析我国破产法中规定的待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和解除,在充分肯定我国新企业破产法进步的基础上也分析其不足,包括破产法中管理人选择权行使的标准尚不明确、对解除待履行合同的法律效果规定不甚周全以及立法对特殊待履行合同的处分规则规定欠缺等。第三,针对我国待履行合同规则设计不甚周全的现状,文章详细介绍立法经验丰富的美国对待履行合同处理规定,阐述其对一般待履行合同和特殊待履行合同的处理方式,意在为我国待履行合同的处理提供借鉴。最后,在文章结尾对我国待履行合同处分规则立法的不足提出几点完善建议:充分借鉴其他法制成熟国家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填补我国待履行合同处分规则中的空白;进一步明确并细化破产法中待履行合同的处分规则和原则,减少待履行合同处分规则的模糊性,使制度设计更加周全;最后还要充分发挥其他法律规范的互补作用,弥补破产法上待履行合同处理规范的不足。目前待履行合同的处分越来越受到学界重视,在立法中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也日趋增加,这也标志着我国开始在立法层面对破产法中存在的问题给予关注,并有逐步完善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