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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信息时代的宠儿——计算机,它的应用领域已经覆盖了社会的全方位。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深刻影响和改变着人类生产与生活的方式,大大促进了人类文明的进步。但它为人类创造巨大利益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空前的危机,向传统的法律提出了挑战。汁算机犯罪是指行为人以计算机为工具或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攻击对象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近年来,计算机犯罪率不断上升,造成的社会危害不断增加。美国等发达国家从70年代起就开始研究计算机犯罪问题,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我国由于计算机普及率不高,这种新的犯罪类型尚未引起足够重视。 计算机犯罪现象的出现对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提出了新的课题,突出表现在证据问题上。如,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列举的证据类型未包括电磁记录,法学界需要探讨计算机存储的数据资料,各种电磁记录或电磁化的信息在何种条件下可以作为证据。为保证证据的客观性,首先要求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对电磁记录建立严密的管理制度,在刑事侦查方面也要提供必备的电子检测、鉴定手段,以确保其可信度。这是规定电磁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的前提。然后,必须修改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至少应将电磁记录规定为一种证据,或者通过司法解释将电磁记录归为视听资料的一种。这样才有利于实体法的实行,进而有利于对计算机犯罪正确的定罪量刑,达到惩治和防范计算机犯罪的双重目的。同时,还要建立起一套相关的证据规则体系,增强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计算机犯罪由于其客观方面所决定,在现场的保护和确定、证据的搜集、作案手段、作案及破坏速度等方面较传统犯罪都有显著的特征,因此其在侦查取证方法上必然迥异。本文就计算机犯罪证据的界定,计算机犯罪证据的法律效力,证明力,计算机犯罪证据的固定保全,计算机犯罪证据的审查判断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对计算机犯罪的现场的保护、堪验、查找犯罪嫌疑人等有关侦查取证技术方面的问题也进行了探析。 目前,虽然我国Internet的普及程度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比,司法机关的设备尚无法满足审理此类纠纷的物质需要。但是,计算机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却已实实在在地摆在了我们的面前。计算机证据的法规与其他法规相比,需要电子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多,这就给立法、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外的Internet的发展和普及,已使国外有了相对完善的计算机法律。因此我们应借鉴国外计算机法律,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助专业人士的帮助,来制定并完善我国的计算机证据法律。 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法律不断提出挑战,带来许多新的难题,不得不求助于诉讼解决。但是现有证据制度对此却缺乏应有的关注,产生了一系列法律难题。本文试图从计算机证据的特点出发,通过探讨法律对计算机证据的认可问题,提出了新技术下的证据认定采信建议;同时认为,解铃还需系铃人,网络技术带来的法律难题也必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得到相应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