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森林生态系统影响作用巨大,并与人们平日活动息息相关,对于我们人类生存环境的改善有着不能被忽视的作用。随着人们不断追求经济的高速发展,生态环境不断恶化,水土流失加重,人们逐渐意识到森林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国家也不断大力推进森林资源生态建设。其中,建立森林资源的生态补偿机制尤为重要,确定一种合理森林资源的生态补偿标准对于建立森林资源的科学生态补偿机制非常重要并具有一定难度。本文通过分析研究国内外森林资源生态补偿概况,借鉴公共物品理论、生态资本理论等相关理论得出的研究成果,研究有关山西省森林资源的生态补偿机制问题,确定政府作为补偿主体对补偿对象,即林农、国有林企业等进行补偿,并以山西省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为具体案例,在以成本确定生态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众支付意愿,利用机会成本法和意愿调查法,从政府、公众等不同层面研究补偿标准问题,并提出山西省在不断地实践中推进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工作的具体建议。本文主要结论如下:(1)现行补偿标准能够对工程投入成本及工程建设机会成本进行合理补偿,发展机会成本补偿较为不足,其补偿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逐步提高而不断提升补偿标准,政府保证投入足够的财政支出来支持森林资源的生态补偿建设问题,推动补偿工作进行,保障国有林企业、林农等利益。(2)实施区域被调查者愿意支付的生态补偿费用为1.72元/亩·年,大部分被调查者愿意对森林资源生态补偿支付费用,被调查者的年龄、职业、是否了解天然林保护工程、是否意识到生态环境的保护、对于生态补偿的相关政策有无了解等因素对被调查者能否对于森林资源的生态补偿工作付出一定补偿费用有着显著影响。本文通过理论与实证研究的结合,希望能为山西省科学性森林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在科学性森林生态补偿标准的指导下,促进山西省林业的发展,更好地促进全省自然与经济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