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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在不到20年的时间内婚内强奸肯定说渐已取代过去的否定说。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不应该从一个“完全不犯罪化”的极端走向另一个“完全犯罪化”的极端。犯罪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否定性评价,它有其自身的概念与特点,并非所有受到社会否定性评价的行为都应入罪。本文将就婚内强奸问题作出全面深入的探讨。论文的第一部分首先从判决迥异的相似案例入手,通过司法实务上的分歧引申出理论上的分歧,在全面评述肯定说、否定说、折中说的基础上。勾勒出“婚内强奸”问题在我国的现状。第二部分为“婚内强奸”的立法比较。横向上按照先国内、后国外,纵向上按照由古至今的顺序,对“婚内强奸”的立法做了全面的比较研究。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内容,是后文展开的前提。在辨析了“婚内强奸”的名称之后,将“婚内强奸”的形态划分为广义与狭义,并特别声明本文所探讨的仅为狭义的婚内强奸。进而,将狭义的婚内强奸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正常婚姻”内强奸与“非正常婚姻”内强奸。此后,详细阐述了“正常婚姻”内强奸与“非正常婚姻”内强奸的概念、特征——包括共同特征和区别特征,前者从主体特征、主观特征、客体特征、客观特征四个方面进行论述,后者则以时空、主体和受害人的主观感受为切入点。至此,对“婚内强奸”问题的解析已经基本完成。第四部分是本文的核心内容,从犯罪学、刑法学、刑事政策、与相关法律问题的关系等四个方面全面、深入、系统地分析了“婚内强奸”问题,使该问题更加清晰、准确地展现在读者面前,成为后文立法及司法建议的理论基础。第五部分是本文的结论性内容,更是本文的意义所在。按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别情况分别定性的原则,将“婚内强奸”区分为“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以强奸罪定罪,从轻、减轻处罚”、“不认为是犯罪”等三种不同的情况,并提出了“非正常婚姻”内强奸犯罪化方式选择的建议。婚内强奸问题的特殊性、复杂性与敏感性决定了我们在处理该问题上应具有的审慎态度。因此,我们必须提高对婚内强奸行为进行正式刑法反应的门槛——即只有对处于诉请离婚阶段的“非正常婚姻”内强奸才可适用;同时,降低对这种行为进行正式刑法反应的强度——即从轻、减轻处罚,而赋予公众社会以较大的自由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