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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大的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的根本问题是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问题。而资金要素是农村经济发展最为稀缺的要素。这样,农村金融已在客观上成为整个中国农村发展的关键所在。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进行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1996年8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了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其中重点是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改革的核心是要把农村信用社改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这一决定的出台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指明了方向。1999年4月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会议,又提出了合作金融管理体制的具体改革构想。这些改革措施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随着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深入,各种潜在矛盾和问题也逐渐暴露。当前农村合作金融改革与发展中遇到的难点与问题主要有:一是农信社产权归属依然模糊;二是组织管理体系中“绳索”较多,行政干预惯性未减;三是贯彻合作制原则、规范工作不到位;四是不少县市农信社经营亏损、资不抵债问题严重;五是国家支持力度不够,农信社可持续发展环境有待改善。 而作为农村信用社持续发展的微观基础,法人治理结构的混乱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农信社的健康发展,甚至是农村经济的发展。如果不尽快理顺农信社法人治理结构,使其与农村经济制度的变迁相适应,不要说为农村经济提供金融支持,就连农信社本身的存在与发展都将是一个长期性问题。因此,本文将从微观法人实体的视角,本着“正本清源”的思路来探讨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分析农信社法人治理结构中于产权结构、治理机制、外部治理环境诸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对发达国家农村信用合作的实践经验的借鉴,提出关于我国农信社治理结构重构的相关见解和政策建议。文章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提出实现强制性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有机结合,是有利于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整体改革前景的正确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