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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紧急权力的提出可谓历史悠久,甚至可以追溯至古希腊时期。它是指行政主体在紧急状态下依照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应对突发事件,捍卫国家主权,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而采取的与常态下行政权力相异的国家权力,其构成要素包括主体要素、客体要素、程序要素和救济要素。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突发事件在这个时期的发生不可避免,成为我国当下社会存在的必然组成部分。由于突发事件具有覆盖面广、危害严重、种类复杂、发生频率高、国际化趋势加强等特点,若应对处置稍有不慎或不妥,便会导致国家的失灵和社会的失控。当突发事件发生时,行政紧急权力具体有何种表现形式、如何行使这些权力、怎样监督这些权力的行使以及行使这些权力的后果是何,成为法学理论和实践面临的一道难题。我国突发事件中的行政紧急权力现行立法还存在诸多缺憾,其立法建设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笔者写作本论文正是为了对突发事件中行政紧急权力的立法建设尽一点绵薄之力。本论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理论价值包括发展行政权力的基本理论、提高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学术研究水平、完善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研究体系和丰富行政法治理论。实践价值包括有效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和扩大、及时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发展和衍化、规范和控制行政紧急权力的运用和行使以及使我国行政紧急权力法制化进程与国际接轨。主要研究了以下几个问题:其一,明确突发事件中行政紧急权力存在的必要性,以及突发事件中规制行政紧急权力的必要性;其二,分析域外国家立法原则、立法模式和立法内容,借鉴域外法治发达国家有效经验;其三,分析我国突发事件中行政紧急权力立法的历史沿革以及立法的主要内容和缺憾;其四,最终提出了完善我国突发事件中行政紧急权力立法规制的构想,也即明确高效原则、法治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保障人权原则的立法原则,选择目标模式、法体模式和制度模式的立法模式,设计立法的主要内容以及建立相关的配套机制等。本论文创造性地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结合中国现代化法治建设的国情,具体提出了突发事件中的行政紧急权力立法的完善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