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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谚有云:“有权利必有救济”。在饲养动物侵权案件频发的当下社会,侵权法作为一部“救济法”,其所面对的形势也日益严峻。但毋庸置疑的是,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相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在饲养动物侵权责任上有巨大的突破和变革。亦不可否认的是,《侵权责任法》存在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为此,本文在现行法律条文的基础上,辅之对现存的、多类型的、激增的饲养动物侵权案件为实证资料,运用侵权法原理及保险法原理,分析并解决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实际难题。本文既然为“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承担问题研究”,则需紧密围绕“责任承担”这一主题,为此笔者将本文分为4章,该4个章之间存在逻辑上的先后顺序。下面简要介绍:第一章为“为什么要承担”,即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要件分析。此章为该责任承担的前提,也就是研究何种符合侵权构成要件同时又不存在何种免责事由时方能成立饲养动物侵权责任。饲养动物侵权责任作为严格责任,不考虑侵权人过错的要件,只要求满足其余三个构成要件即可。首先,在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中隐含着一个关键要件,即饲养动物的界定。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之条款,法律又分别规定了几种情形下的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由此,在满足一般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又需满足法律的特别规定。其次是责任的免责要件分析。与一般情况不同,该节只分析免责事由,对责任减轻事由的分析归入责任承担环节进行阐述。第二章为“由谁承担”,即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主体认定问题。该章首先对概括梳理比较法上该责任模式的责任主体,再落脚至我国责任主体的现实困厄。随即,通过文义解释与体系解释的方法,对饲养人和管理人概念进行解释界定。在此基础上又通过分析脱离饲养人和管理人时的责任主体认定,具体包括基于饲养人或管理人意思的脱离与非基于其意思的脱离,这两种情形再次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具体认定。其次为动物园和第三人作为责任主体的认定分析。第三章为“怎么承担责任”。该章的安排也体现一定的逻辑顺序,首先是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一般形态,即自己责任与共同责任的适用。紧接着依据现实中存在饲养动物侵权行为与其它行为并存的情形,分析论述这些特殊情形下的责任形态与责任承担。其次是责任的承担方式,分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其中借助实证研究的方法,重点论述损害赔偿这一承担方式。最后是对责任范围控制问题的讨论,旨在强调该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酌减问题。第四章为“如何分散责任承担”。上一章节已引出责任承担以及范围控制问题,并做了具体分析,为本章的论述做了先行铺垫。首先是侵权法与责任保险的互动,此为责任保险与该侵权责任结合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随即通过国外责任保险对侵权法如何影响的考察,分析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最后,鉴于我国无饲养动物强制责任保险,故以机动车交通肇事强制责任保险为参照,对饲养动物侵权责任适用强制责任保险进行合理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