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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源于罗马法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当今法学理论中一项重要的原则,该原则具有重要的价值蕴涵和现实意义,这一原则也具有其深刻的刑法意义,值得进行深入的研究。但该原则在我国目前的刑法理论研究中尚未找到合适的位置,研究者几乎都是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探讨这一原则,从刑法视野来讨论这一原则者寥若晨星,将其作为硕士论文或博士论文者更是史无前例。本文试图从规范刑法学的角度来研究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探讨其理论渊源、刑法内涵、刑法地位及其刑法价值以及该原则与我国刑法规范的关系及目前该原则在我国的规范刑法中存在的问题,认为该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一致的,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该原则既是司法原则,亦是立法原则;既是定罪原则,也是量刑原则,该原则是基本的刑法原则,它深深的蕴涵于刑法条文当中。但目前我国规范刑法尚存在诸多与该原则不相符合之处,如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罪数的判断标准、相关罪数理论、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单位犯罪、刑罚体系、刑罚与非刑罚等问题上都存在与该原则有冲突之处,需要在该原则指导之下来加以完善。同时本文指出应该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作为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在规范刑法和理论刑法中加以重视并予以完善,使该原则能在规范刑法中得到彻底的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