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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发展步伐的加快,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高空抛物侵权案件在高楼林立的今天屡见不鲜。从比较著名的“重庆烟灰缸案”、“济南木墩案”开始,此类案件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现行《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之前,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进行规制,从而导致了各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出现了同案不同判或者同判不同理的现象。《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出台,适时的弥补了高空抛物案件在法律适用上的空白,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依据和准则。然而笔者对于此项法律规定始终不能表示认同,在本文中,笔者将从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入手,就现行《侵权责任法》第87条如何解释适用以及立法论上是否妥当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认识。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概述。在此部分,笔者主要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论述。首先对本文探讨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概念进行了严格的界定,然后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总结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法律特征的剖析。第二部分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与相关侵权行为比较分析。在此部分,笔者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分别与共同危险行为以及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侵权行为进行了对比和区分,进而得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不同于上述任何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的结论。第三部分为国内外关于高空抛物的相关立法比较。本文首先归纳了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中典型国家关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立法或者判例,并指出古罗马法关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规定对后世大陆法系国家产生的重要影响。笔者在对国外相关高空抛物侵权立法的比较分析基础上,阐述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第四部分为《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解释适用及妥当性分析。此部分也是本文的重点,笔者首先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如何解释适用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然后从《侵权责任法》第87条制定上的缺陷以及在实践适用中所带来的问题出发,分析其在高空抛物侵权责任领域适用的妥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