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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隍神作为古代社会的阴间司法官,并非诞生之初就具有司法功能,而是在唐宋之际才逐渐成为冥界审判官。城隍职能的发展和优良的人物原型,为城隍司法功能的出现提供了内部可能性。国家社会的统治特色和司法官员的需求,以及民间社会对司法弊端的遗憾,为城隍神大显司法职能提供沃土。中国古代社会统治阶层一般都会运用两套体系来维护统治秩序,即行政体系和精神体系,前者构建秩序井然的现实世界,后者则以体系化的神灵信仰控制百姓的思想世界。为保持在信仰体系上的绝对权威,历代政权都会确立符合自身利益的正统神灵,并以政治法律手段干预民众的其他崇拜。他们还会根据社会形势对民间信仰进行整理,将具有政治可塑性的信仰及时纳入国家体系,城隍信仰即是如此。从唐代开始,统治者纷纷对本为自然神的城隍神赋以政治功能,在有意无意间塑造着城隍神的形象,或赐其庙额,或颁赐封爵,并将城隍祭祀纳入国家祀典,作为国家统治和地方治理的工具。当权者一方面可以利用百姓敬畏城隍的心理,使之安分守己;另一方面则可利用城隍冥界官员的身份,震慑牧令。此外,可以幽明两途督行法纪,减少或避免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并实现对地方意识形态领域的控制,抑制地方的离心倾向。基层官员在遇到疑难诉讼时,也会考虑求助城隍。他们或借助城隍神威,迫使嫌犯交代犯罪事实,或巧妙设计审判机制,诱使真凶露出马脚,获知真相——均凭借城隍信仰和审判技巧揭开案件的面纱。另一方面,由于官方设定的司法制度无法满足民众的法律需求,基层司法官又大多缺乏专门的法律训练;基于口供至上的理念,不少官员以施行酷刑为能;且讼案中不乏官僚贵族利用政治特权或财富势力,恃强凌弱。故此,人们希望出现超体制、超自然的力量来克服这些弊端。因城隍信仰在唐宋以降的迅速发展,特别是明清统治阶层的大力宣传,使得城隍神的审判官角色深受认同,这种强烈的愿望被寄托在城隍身上,使之成为百姓最常向其提起"控诉"的神灵之一。从民间传说和神话故事中可以发现,城隍司法模式既不要求履行纷繁的程序,也不会被形式主义所羁绊,城隍神往往能够灵活处理案件。城隍执法司法不受复杂程序的制约,反映出古代百姓朴素的法律观:简化各种冗杂的司法程序可有效控制各种弊端出现。总之,城隍司法填补了民众对于现实法律环境的诸多遗憾。尽管官僚阶层将城隍神作为中央监察地方社会和黎民百姓的象征,但城隍神被赋予的官方形象也会成为民间抗议官府不公的象征。城隍的一体两面特性,直接导致官民对这一信仰上在观念与行为上的歧异,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能造成社会失控局面,影响统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