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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体现的是刑法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但同时也是对公民言论自由和言论空间的一种限制。诽谤罪制度的设计实际上也是刑法为了保护公民的名誉权而部分牺牲言论自由的一种价值倾向。当两种法益冲突之时,法律对一方有所侧重本无可厚非,但是这种倾向必须被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部分牺牲决不能变成全部牺牲。因此,对于诽谤罪处罚范围的研究就是要严格限定名誉权的保护范围,从而保护本就弱势的言论自由。诽谤罪背后虽涉及较为复杂的理论问题,然而由于其是一项刑罚较为轻缓的犯罪,因而在我国刑法研究中原本并不突出,但是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对言论自由的本能诉求的增强,再结合我国现阶段社会舆论发展的现状,近年来诽谤罪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我国特有的问题。这些问题集中表现为,公权力滥用诽谤罪打压舆论监督。而诽谤罪之所以会被滥用在法律层面上看包含两方面问题:一是司法者没有坚守现行诽谤罪的构罪底线,滥用诽谤罪,将大量不是诽谤的行为纳入诽谤罪的处罚范围;二是现行诽谤罪的制度设计存在问题,所规定的处罚范围并不能准确的界定诽谤行为。因此对诽谤罪的处罚范围的研究就必须从实然和应然两个角度进行。对诽谤罪处罚范围的研究实际上要从实然和应然两个方向解决诽谤罪被滥用的问题,这也是论文写作的出发点。基于这个出发点本文总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归纳诽谤罪存在的典型问题找出问题产生的原因;第二部分是通过从实然角度解读现行诽谤罪制度来确定现行诽谤罪的合法处罚范围,即在不修改立法的条件下,如何防止滥用诽谤罪;第三部分通过对比域外立法,找出我国诽谤罪存在的制度漏洞,寻找诽谤罪的制度发展方向;第四部分也是本文的最后一部分是在借鉴域外诽谤制度的基础上分析诽谤罪的应然处罚范围,在继承现有制度的合理成分并借鉴域外制度的先进经验后,对诽谤罪的处罚范围进行重新界定,而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修改立法的建议,以期达到在法律层面解决诽谤罪滥用问题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