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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作为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侵犯国家廉政制度,社会危害性极大。其犯罪手段隐蔽狡猾,形式多种多样,多以言词证据为主,行受贿双方为逃避刑事责任都会千方百计的隐瞒和否认犯罪事实,而且受贿人身份特殊,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丰富,反侦查意识能力较强,社会关系复杂,导致司法认定困难。本文以付清林受贿案为例,对司法实践中受贿罪的司法认定特别是客观要件的认定以及受贿罪证据的权衡和采信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见解。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案由和案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清林犯有十二笔受贿、一笔贪污,法院只认定其中的四笔受贿、一笔贪污,法院的判决结果与控方的期望相差很大。第二部分是案件争议观点和争议焦点。从控审双方的差异引出争议焦点:第一,如何理解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之便?如何理解为他人谋利?第二,如何区分借款关系与以借为名受贿?第三,如何区别受礼、一般受贿行为与受贿罪?第三部分是案件的法理分析。结合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理论观点对案件争议焦点所涉法理问题进行论述,被告人付清林是否利用职权并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其行为是正常民事行为还是以借为名的受贿?付清林多次收受烟酒总额超过5千元的行为如何认定?对罪与对罪,此罪与此罪进行此定,以正确理解适用法律。第四部分是案件结论。根据第三部份分析,得出被告人付清林身为国家事业单位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对法收受他人现金及财物59484元,同时被告人付清林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贪污公款2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应数罪并罚。第五部分是本案引发的法律思考,根据我国贿赂犯罪的现状及特点,并结合中外刑法理论和实践,建议我国刑法取消受贿罪为他人谋利要件,将其作为受贿罪的量刑情节;建立特殊的受贿犯罪证据规则,一是建立行贿人“刑事免责”制度,二是建立证据推定规则,从根本上解决受贿罪司法认定的困境,提高诉讼效率,弘扬社会正义,有效打击和预防受贿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