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体器官买卖行为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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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人类的许多疑难病症得以治愈,人体器官的需求急剧扩大。据卫生部的相关统计,我国内地每年有约150多万的患者等待器官移植,而且这个数据每年还以惊人的速度增长着,但实际上仅仅只有约1万的人能获得器官移植。人体器官的巨大的供需矛盾客观上促使人体器官买卖犯罪的猖獗,同时也滋生了器官买卖黑市。在巨额利益的刺激下,器官买卖犯罪呈井喷现象,各地经常做出这方面的报道。但是,从我国现有法律来看,对人体器官买卖这种危害行为做出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却不够完善,仅仅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刑法修正案(八)》中做出了一定的规定,并且目前现有的法律仅仅对人体器官的组织出卖行为,非法摘取器官的行为和盗取尸体器官这三种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本人认为,现有的法律规定存在诸多的问题,比如人体器官的界定范围不够明确,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没有规定单位犯罪主体,情节严重的标准不明确。而且随着相关人体器官犯罪的不断发展,人体器官买卖犯罪的手段百出,用现有的法律来规制是远远不够的。本文从现有的人体器官买卖的法律法规出发,在详细的分析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提出了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缺失和不足,之后通过对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有关人体器官买卖的法律规定做了详细的叙述,借鉴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发达立法经验,从而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法律规定的建议。笔者认为要想有更有力的打击人体器官买卖犯罪行为,就必须要进行刑法规制的完善,做到有法可依,责任明确。首先从现有的法律规定出发,结合司法实践对刑法规定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进行立法上的完善。然后对于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的贩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和人体器官跨国买卖行为,分别通过增设买卖人体器官罪和走私人体器官罪来进行刑法规制,从而达到加强对人体器官买卖犯罪的法律追究,从而最大可能的维护广大公民的合法的权益,同时起到有效遏制人体器官买卖行为犯罪的泛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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