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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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是我国立法首次对无权处分合同进行规定,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如何,在解释上出现了巨大的分歧,基本形成了“完全无效说”、“效力待定说”和“完全有效说”三种观点。于2007年颁行的《物权法》确立了以债权形式主义为主的物权变动模式,将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的结果相区分,但这也未能消除《合同法》第51条带来的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争议。本文在简要厘清相关概念的基础上,以我国民法未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和《物权法》确立了以债权形式主义为主的物权变动模式为理论背景,对《合同法》第51条、《物权法》相关规范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相关规范进行解读,重点阐释在我国现行法制背景下无权处分合同应为有效的具体理由。除引言外,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一、无权处分概论;二、《合同法》第51条中“处分”的含义—以物权行为理论为视角;三、物权变动模式与无权处分;四、我国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应然选择;五、司法实务的立场。第一部分首先阐释了处分和无权处分的概念。在不同的法制背景下,处分和无权处分的含义截然不同。在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立法上,无权处分中的处分特指处分行为而言,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但不包括负担行为(如买卖合同);在不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立法上,无权处分中的处分是指设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行为(如买卖合同)。第二部分分析我国是否采纳了物权行为理论。因物权行为理论存在诸多缺陷、其主要功能已经被其他制度替代和前景堪忧,结合我国《合同法》和《物权法》的立法本意,参考目前我国学界的通说,基于解释的立场,应认定我国民法未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第三部分分析物权变动模式与无权处分的关联。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有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三种模式,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不同。我国《物权法》确立了以债权形式主义为主的物权变动模式,该模式对分析我国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有重大影响。第四部分详细论述我国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合同应为有效的具体理由。《物权法》确立了以债权形式主义为主的物权变动模式,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是逻辑的必然;且认定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既能保护第三人(动的交易安全),又能兼顾真正的权利人(静的财产安全),是价值判断的结果。第五部分简要介绍了不同时期我国司法实务中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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