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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以下简称ADR)在行政法领域的应用是近年来美国行政法领域的重要变革,其间涉及到很多重要的行政法问题。但目前国内学者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并不多。本文选择对这一重要过程中的一个侧面——环境行政纠纷解决领域ADR的应用进行论述,并不奢望能够窥一斑而知全豹,而是期望能够借此对一些相关的问题进行探讨,并为我国相关领域的立法和实践提供一些可供参考的资料。本文的结构如下:引言部分主要介绍文章的选题并对主要参考资料进行综述。在这一部分,本文首先介绍了ADR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和德国学者对这一制度的探讨,从而引出我国大陆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现状。之后,本文对美国的相关探讨进行了综述。第一章主要论述美国环境行政纠纷的传统解决方式及其弊端和环境ADR的兴起。在这一部分,本文首先对美国的环境行政体系进行了介绍,阐明了美国承担环境管制职能的行政机关及其具体权限;接下来本文介绍1986年以前美国环境行政纠纷传统解决方式的诸多弊端。最后,对ADR被引入环境行政纠纷解决领域的背景和过程作了一番梳理。第二章主要论述了美国联邦环保局在环境行政纠纷解决领域适用ADR的制度与实践。在这一部分,首先介绍了美国联邦环保局适用ADR的内部机构、范围和具体程序,接着又对美国联邦环保局适用ADR的五种具体技术:调解、仲裁、事实认定、小型审判及和解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介绍。第三章对美国环境行政纠纷解决领域适用ADR的经验进行了总结并予以反思。在这一部分,本文首先探讨了最初作为民事纠纷解决方法的ADR适用于行政纠纷解决领域的妥当性,并探讨美国联邦环保局是通过何种手段保证ADR有效实施的。接下来本文对我国环境行政纠纷解决方式进行了反思。在余论中,本文对合意理念在我国行政法领域展开的背景及边界进行了初步的探讨。接下来的结论部分对全文的观点进行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