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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我国创业风险投资、会计审计服务、法律咨询等行业中,出现了大量合伙企业。这些企业以人力资本作为其经营绩效的主要驱动因素,可以称之为人力资本驱动型合伙企业。这类企业中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表明,其已经在财务上将人力认可为资本,但尚未在会计上加以合理确认并以会计信息方式披露。也就是说,即使是人力资本驱动型的合伙企业,其在人力资本会计信息的披露方面,目前仍然是有所缺失的。本文以此为切入点,对这类企业中人力资本会计信息披露的有关问题进行探索性思考和分析。理论上,通过对这类企业中人力资本会计信息披露现状进行调研,认为现行的合伙企业会计处理方法均没有合理地核算人力资本。这类企业虽有个性特征,但也具有会计主体的一般特性,应满足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规范和原则,对相应人力资本会计信息予以全面披露,使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满足财务与会计统一、全面性、重要性、相关性要求。但由于适用会计规范缺失,效益不明显抑制了企业披露人力资本会计信息的积极性,人力资本市场定价功能尚未有效发挥,合伙企业会计理论有待完善,合伙企业劳务出资法律规制略显不足,这些现实障碍使得上述企业的人力资本会计信息尚未被全面披露。实务上,以人力资本权益会计模式作为重要参考,结合上述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需求,通过会计手段构建适合上述企业的人力资本会计信息披露模式,以客观反映其人力资本参与利润分配这一经济业务事实;并针对人力资本会计信息在全面披露过程中依然存在的客观障碍提出实施的相关建议。随着合伙企业人力资本会计理论和应用研究的逐步深入以及会计规范、人力资本市场、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待时机成熟,上述企业的人力资本会计信息全面披露必将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