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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也是我国经济突起的资源支撑。经过30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矿产资源的耗竭速度与日俱增,资源开发利用所造成的外部不经济性越发明显,完善应对矿产资源市场失灵状况的政策措施,加强政府对市场的经济调控力度成为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之一。本文通过梳理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研究现状,推导出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问题所在,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借鉴相关经验提出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构建的意见。我国自开征矿产资源税费以来已走过了30年的历史,这期间我们经历了第一代和第二代资源税时期,现在已拉开了对矿产资源税费改革的新篇章。通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主要包括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和石油特别收益金五类,矿区使用费已在2011年并入了资源税的行列。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在筹建之初倾向于马克思地租理论,故将资源税定位于调节级差收益,补偿费针对绝对地租,使用费从征收方式上看是对矿业权租金的收取,矿业权价款旨在补偿国家对资源勘查的先期投入,石油特别收益金在于调剂石油行业的暴利,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随着矿产资源价值理论、资源耗竭理论和外部性理论的发展,单一的地租理论似乎不能很好的解决矿产资源税费的已有问题,同时在借鉴学习其他理论的过程中未曾注意理论间的融合与协调,导致我国矿产资源税费的设计出现相应的混乱状态。制度设计的缺陷加之征收环节的不力更是使矿产资源管理雪上加霜。对比国外的权利金制度,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基础理论选择单一、制度设计矛盾,实践脱节。相对于在制度内调整,破旧立新似乎更为可取。构建民事性主体履行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民事性管理职能,更好的从物权的角度保护矿产资源;权利金和红利相结合完成对矿产资源地租收益的收取,矿业权使用费完成对矿业权租金的收取,资源租金税可对暴利行业的超额利润进行调整,出让金是对矿业权转让的对价支付,生态税体现矿产资源的生态价值,形成全民保护矿产资源的国民意识。整个系统既体现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也体现了生态价值。但是本文也存在诸多问题。对问题的分析限定在理论基础和制度设计相貌的的框架内,未能全面地考虑社会市场环境对资源税费功能的影响。制度设计缺乏相应的数据支撑,显得说服力不足,可操作性有待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