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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一向被人们认为是维护当事人的最后的最有利的保障,是法律衍生的宗旨。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此时,除了确定应当接受遗产的继承人之外,另一个需要确定的重要问题就是应继财产的范围,尤其是对被继承人死亡前和继承人之间做出的关于物的赠与,在继承时应当如何分配这一问题进行确定。对于这一问题,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在自己的民法典中规定了遗产分割归扣制度,想通过此项制度来体现遗产分割过程中的公平公正,从而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我国《继承法》第13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人在分配遗产的时候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人在分配遗产的时候可以少分。虽然这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未设立归扣制度的缺陷,但由于其规定不全面而不能完全达到归扣制度维护共同继承人之间利益公平的作用,因而难以从根本上实现继承法对公平价值的追求,做到法律的普遍衡平性。归扣制度研究这篇文章针对我国遗产分割中没有设立归扣制度但民间却存在类似归扣的传统习惯的现状,从维护继承人之间的公平角度出发,探讨下我国有没有必要设立归扣制度,通过参考国外的立法情况,提出一些关于遗产分割中归扣问题的设想,通过这些设想希望能够改善我国立法的不足,为我国继承法修改做出贡献。论文从三个部分对遗产归扣制度进行讨论、比较、分析。文章首先介绍了归扣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国内外的立法状况,列举了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的相关立法状况作为参考,通过对各国情况的对比深入了解归扣制度的特点,并从我国继承法的现状出发,对我国大陆地区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继而针对我国的立法现状,对我国没有设立归扣制度的原因进行系统性分析,并与我国民间大众的现实生活习惯及我国基本国情相结合分析我国是否应该设立归扣制度这种维护利益衡平的制度,设立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何在,最后归纳总结在我国设立归扣制度有何意义。最后试图为我国即将要修改的《继承法》提出立法建议,从研究归扣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主体范围和归扣的财产范围)角度出发,对归扣制度的方式、归扣制度的计算标准、归扣制度的效力以及归扣制度的免除等问题逐一进行分析解释,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完善一个法律制度在设立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个方面的问题,为我国找到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进程的归扣制度而做出些许贡献并引发人们对遗产分割归扣制度的重新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