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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错误,不仅影响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刑事责任,而且也涉及犯罪的既遂与未遂,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课题。许多国家在刑法中对基于错误实施的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明文规定。我国现行刑法典中没有关于错误的规定,刑法理论界对刑法中的错误问题存在着很大争议。本文立足于我国刑法基本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并借鉴了外国刑法(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关于错误问题的一些观点,对争议问题进行了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对刑法中的错误问题有一个更为深入和科学的认识。文章正文第一部分论述了刑法中错误的定义、范围、特征及分类。认为刑法中的错误包括打击错误在内,不局限于故意犯罪。并从主体、对象及内容三个方面分析了刑法中错误的基本特征。关于刑法中错误的分类,在分析了传统的分类及新的分类之后,认为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的传统分类不论是从理论意义还是从司法实践上来说仍然是合理而准确的。第二部分对事实错误的概念、分类及罪责认定进行了详细探讨。在分析了诸多学者的观点之后,认为对事实错误的概念可以采取广义说的观点。关于事实错误的分类,认为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出发,可以将其分为主体错误、客体错误和客观方面的错误。并按照以犯罪构成为基础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事实错误的罪责认定进行了详细分析与阐述。第三部分论述了法律错误的概念、分类及处理原则。认为法律错误比违法性错误、禁止的错误范围更宽、外延更广。并对狭义的法律错误即误认有罪为无罪的情况如何处理进行了专门探讨。主要围绕中外学术界争议都比较大的“违法性认识与故意的关系”问题,在综合分析了各学说的基础上,认为以社会危害性为内容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即最狭义的法律错误阻却故意的成立。最后,文章还对错误论在刑法学中的地位及其立法完善问题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以更好地做到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