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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普遍开展了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业务,这一业务存在法律风险。理财产品质押存在的问题包括:理财产品质押的合法性存在质疑,理财产品质押没有法律依据,商业银行却广泛开展了这项业务;可质押理财产品的范围不明确,商业银行普遍只接受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作为质押标的,一些不适宜作为质押标的的理财产品也被质押;理财产品质押缺乏公示标准,商业银行采取了不同的公示方法,司法实务中有的法院认为理财产品质押应采取交付公示,有的则认为应采取登记公示。实践中的一些司法案件反映了这些问题。在理论产品质押是否符合物权法定原则这个问题上,存在两种对立观点:一种认为理财产品质押违犯物权法定原则,要把理财产品质押认定为权利质押就必须修改立法;另一种观点认为理财产品质押符合物权法定原则,理财产品质押属于《物权法》规定的权利质押中的一种。理财产品质押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理财产品质押应作为一种新型权利质押纳入法律,这样既能符合社会需要,又能消除法律风险。可质押理财产品的范围尚不明确,需要作出明确规定。从权利质押的角度看,可作为质押标的的理财产品应符合如下标准:理财产品属于可让与的财产权、理财产品应具备保值性、理财产品合同未排除设定质押。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及保本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本金固定,作为质押标的能够保障质权实现,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因风险较高不适宜作为质押标的,理财产品合同约定不可质押的理财产品也不能作为质押标的。在理财产品质押的物权公示方面,各商业银行在实践中所采取了不同的公示方法,这些公示方法普遍不能产生公示效力,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和理财产品特点,理财产品质押应以人民银行为质押登记机关并配置登记公示系统。目前各商业银行对其理财产品质权采取了不同的实现方法,如约定理财产品到期后银行可划扣客户账户资金、约定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合同、银行和投资者双方签订留置协议书等,这些实现方法的不足之处在于未能充分适应理财产品的特性和质物价值贬损可能影响理财产品质权的实现,针对这些不足提出的完善包括类推适用平仓制度和追踪质物价值。